X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卓安律师辩护,死刑复核未通过,成功保命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毒品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情综述
X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承办律师在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充分审阅卷宗材料,客观公正的分析案件情况,发现本案仍存在多处疑点。
二、案情简介
2011年7月下旬至10月初,被告人X某安排他人,在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H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700克。同年10月15日,X某再次安排X某某向H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同月17日,H某在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80.88克,从H某的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71.5克。2012年3月27日,X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X某租住成都市金牛区某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时多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14日,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抓获X某和在此吸毒的同案被告人,从客厅的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0.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7克,从厨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份共计1246.44克及加热器、烧杯、分液漏斗等制毒工具、辅料、电子秤等物品。
2020年12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X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30日以(2021)川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办案思路
承办律师在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充分审阅卷宗材料,客观公正的分析案件情况,发现本案仍存在多处疑点,
具体如下:
(一)制毒事实方面
辩护人发现四川高院认定的制造毒品事实中,未查清本案制毒原料来源、制毒资金来源、制毒技术,且在案证据证实存在第三人参与制造毒品过程,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X某系制造毒品罪主犯的结论。
辩护人着重审查发现,检方指控制造的毒品液体的提取、送检、称重过程中存在大量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毒品数量被污染。
违法涉案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86%的液体应当认定为废液,不计入毒品数量。
(二)贩毒事实方面
1、辩护人先进行程序审查,发现本案实际侦查机关对贩卖毒品罪无管辖侦查权。
2、经过辩护人反复比对,发现涉案证人指认X某的辨认笔录中,见证人不适格,该辨认活动真实性无法核实。
3、对于直接指控X某参与贩卖毒品的H某供述中存在大量猜测性证言。
综上,辩护人从案件正当程序入手,总览证据内容,力求还原案件事实情况,通过证据审查,提出本案疑点、要点,同时积极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沟通自己的法律意见,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四、办案结果
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提出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裁定,并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五、办案心得
被告人X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达到了死刑适用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就应当对被告人X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特别是在新型毒品犯罪中,被告人X某同时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对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相较于其他毒品死刑案件,本案存在几大难点:
本案最大难度之一是被告人X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确实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对被告人X某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是否达到死刑适用的标准仍有争议。
本案最难之处之二是X某系毒品累犯,系网上追逃人员,是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最难之处之三在于如果非法证据不能予以排除,那么此案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撤销死刑的难度特别大。
所幸,在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突破点,有理有据的提出法律意见关键点,以内容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将辩护意见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取得死刑不核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