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退休后,企业给顾问费能收吗?
【摘要】
【核心结论】从机关退休后,曾经帮过的企业提出支付顾问费,先不要答应。能否收取,要同时查清退休后的任职取酬限制,以及这笔钱究竟购买什么。确有服务、签了合同、依法纳税,都不能单独证明可以收钱。
现行规则与官方案例显示,真实工作报酬可能涉及违规兼职取酬;兑现退休前约好的回报,可能构成受贿;退休后收钱替企业找原同事办事,还要审查利用影响力受贿风险。
这笔钱是否与退休前的审批、协调有关?
顾问工作是否真实,收费与实际服务是否相称?
尚未收款、已经收款或者接到谈话通知,分别该做什么?
先把退休时间、原岗位、过去帮过的事项、顾问工作及付款安排列清,再决定是否接受聘任、如何处理款项;必要时在收款前取得专业法律评估。
一、企业为什么愿意付这笔顾问费
【核心结论】先查能不能受聘取酬,再查付款原因。企业过去与自己有业务往来,需要认真核对,不能仅凭这层关系认定受贿。
“以前我在机关时帮企业协调过项目。现在退休了,老板说想请我当顾问,按月付钱。我确实懂业务,这钱能不能收?”判断这个问题,不能停在“已经退休”和“有顾问合同”上。要把退休前后的事情接起来看:以前怎样帮过企业,什么时候谈到报酬,退休后具体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适用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规定的,还须核对审批、备案及取酬限制。〔3、4〕
因此,有真实工作也可能违规;没有在职时约好的回报,也还要查退休后有没有收钱替企业运作关系。可以先用下面的表找到需要核实的方向。
| 企业提出的安排 | 要查清的事实 | 主要风险 | 收款前的动作 |
| 付费购买专业咨询 | 任职取酬是否获准,服务是否真实 | 可能合规,也可能违规取酬 | 核对身份限制、手续与工作内容 |
| 兑现过去答应的回报 | 在职谋利与退休后给付的约定 | 受贿风险 | 拒绝利益回报,评估既有往来 |
| 继续按月支付旧日好处 | 退休前后是否连续收受 | 受贿金额可能一并计算 | 按每笔时间、缘由梳理 |
| 付钱请原领导出面协调 | 是否借原职权影响他人履职、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利用影响力受贿风险 | 不承诺利用原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二、同是退休后收钱 为什么处理不同
【核心结论】工作是否真实、报酬是否对应劳动,以及付款与职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审查方向。违规取酬与受贿需要分别判断。
(一)有实际工作也不当然允许领取报酬
官方公开的马佩莲案评析,对两段收入作了区分:退休后在银行实际工作、薪酬与同级高管相当的144万余元,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结束任职后,没有实际工作仍领取的56万余元,因属于在职谋利的回报,认定为受贿。全案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95万元。〔8〕
这一区分说明,真实服务与任职取酬是否合法需要分别审查;不构成受贿,也不当然允许收款。
(二)退休前约好退休后给钱 仍可能构成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部分明确,在职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实际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在职谋利、离职前后连续收受的,前后收款均计入受贿数额。〔2〕
约定不以书面合同为限,也不只看有没有说过“贿赂”两个字。退休前谈过到企业“养老”、按月“安排费用”,究竟是正常就业磋商,还是把职务帮助换成未来利益,要结合完整沟通、履职事项和实际付款判断。未发现书面约定,也不能反过来只凭“以前帮过企业”就认定犯罪。
(三)退休后新接的协调事项 也要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达到法定条件的,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
企业若愿意付费的原因是“老领导出面有用”,就要具体查它希望影响谁、办什么、取得什么待遇。请人提前审批、优先推荐或者放宽条件,不能仅因所办项目本身允许经营,就认定没有不正当利益。普通专业咨询与借原职权影响办事,应当分别核实。
三、团队案例 区分劳务报酬与受贿款
【核心结论】一笔款项被叫作劳务费,不足以证明合法;涉嫌受贿,也需要逐项核实哪些收入具有真实服务基础。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成都某三甲医院呼吸科主任受贿案,涉及合法劳务报酬与受贿款的区分。团队围绕这一性质问题开展辩护,最终当事人获缓刑判决。〔9〕
对机关退休人员,借鉴款项性质的区分方法,还须另行核对退休任职与取酬规定。
把这项审查提前到签约前,咨询就有具体任务:拟付费用对应哪些工作,真实服务与过去职务帮助有没有混在一起,企业是否另外提出关系协调要求。已存在不同性质款项的,应分别核对事实和付款依据,不把全部收入笼统写成顾问费,也不因做过少量工作便将全部收款解释为劳动报酬。
四、决定这笔顾问费性质的四项核对
【核心结论】将“老板想请我”拆成在职事项、报酬约定、实际服务和资金支付。每个判断都要找到当时形成的材料。
(一)核对以前帮过什么 何时谈到报酬
把自己原来的审批、监管、协调职责,与企业请托事项逐一对应。过去依法办过项目,不等于后来收取回报就合法;企业曾受过帮助,也不等于双方必然存在权钱交易。
需要比对当时的申请、办理记录与能够合法取得的完整沟通,查明谁先提出聘任或付款、当时如何回应。不要只截取退休后签合同的日期。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前述《意见》第十部分。〔1、2〕
(二)核对企业购买的是专业服务还是关系协调
先写清工作本身:做过哪些咨询、形成什么成果、交付给谁、企业怎样使用。报告、修改记录、往来邮件及会议安排,应能与合同服务期间对应。
没有坐班不等于没有服务,偶尔出席会议也不当然证明整笔费用合理。若企业真正要求的是给原同事打招呼,应另列该事项、联系人和期望结果,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原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1〕
(三)核对收费依据与每笔款项的真实用途
收费多少、为什么按这个标准支付,需结合服务难度、工作量、同类收费及形成过程解释。合同、发票和完税凭证可以说明付款形式,不能独立证明不存在利益输送。
对一次性“感谢费”、长期固定报酬及据实报销分别列账,查清有无真实对应事项;明显不相称的报酬应重点核实,但不能未经分析就机械地把全部款项或者某个差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监察调查依法应当收集有无违法犯罪及情节轻重的证据。〔6〕
(四)核对自己是否有资格接受这项聘任和报酬
带着退休批准时间、原职务职责、企业业务范围及拟任岗位,向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核对适用规定。对适用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的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仍有报告、审批和备案要求;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4〕
“不签劳动合同”“只挂顾问名称”“通过别的公司付费”,都不能替代对实际聘任关系和业务联系的核查。对党员,退休后违规接受相关聘用或从事相关营利活动,还可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5〕
五、现在怎么做 要看钱有没有收
【核心结论】尚未收款时,先停止作出取酬承诺;已经收款时,及时纠正不当收受,保留完整事实;接到调查通知后,如实说明并按程序处理。
(一)还没有收款 先把拟聘事项写清
请企业明确工作内容、服务成果、收费依据和付款安排,先核对任职取酬限制。确认存在以往职务回报或者购买原职权影响的安排,应拒绝接受。确有合法服务需求的,也应在身份和手续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工作边界。
有风险的旧安排,不能靠补写一份新合同变成正常咨询。真正需要调整后续合作的,应如实记录调整时间、原因和内容,不倒签文件,不把尚未开展的工作记作已经完成。
(二)钱已经到账 及时处理并保留凭证
对明确不应收取的财物,应及时拒收、退还或者上交,保留到账、知悉、拒绝及处理的时间和记录。涉嫌职务犯罪的,还须结合收款初衷、退交原因及案件状态评估法律后果;已经进入调查或款项受到查封、冻结等控制的,应如实说明并依程序处理。
《意见》第九部分区分了及时退还、上交与为掩饰犯罪而退交。已经形成受贿的,不能通过私下退款自动消除刑事责任。切勿要求企业删账、重开发票或签署虚假的“从未付款”说明。〔2〕
(三)接到谈话通知 先整理亲历事实
核实通知机关、谈话事项和时间,围绕过去具体帮过什么、报酬何时提出、退休后做过什么、各笔款项如何处置,分别说明。记不准的如实说明记忆边界,不迎合“既然退休就都合法”或“凡是顾问费都是受贿”的笼统判断。
退休不妨碍依法调查退休前的职务问题,也不当然排除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掌握部分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待查,并具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等法定情形,经审批方可留置。谈话本身不等于必然留置。〔6〕
(四)可以现在找律师 成都咨询应准备什么
可以在签约、收款或谈话前取得法律咨询。本人和家属先准备一份退休前后时间线,附拟聘合同、原有沟通、相关付款及真实服务材料;没有合法持有的机关内部文件,列明线索即可,不擅自调取。
在成都,可向由成安律师领衔的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咨询,重点评估能否接受聘任取酬、款项与在职事项的联系,以及已经收款后的纠正路径。监察阶段的服务主要是合法风险咨询、材料整理及家属事项支持;不能将刑事侦查阶段的会见、阅卷制度直接套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再依法开展辩护、会见和阅卷工作。〔6、7〕
先将顾问工作与退休前办理的事项分开列明,核对后再作收款决定。
附 卓安在本问题上的服务积累
服务积累:卓安长期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将报酬性质识别、资金核对及证据审查经验用于收款前评估与危机处置。相关团队案件涉及合法劳务报酬与受贿款的区分。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律师领衔,公职人员风控部与专项风控部围绕履职风险和突发危机开展工作。本题可重点核对退休任职取酬限制、顾问服务的真实性及与旧日履职的联系,形成与实际阶段相适应的处理建议。
条文与案例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现行全文。官方文本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2007年7月8日印发,第九、十部分。官方文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官方文本
〔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2013年10月19日,第二至四部分。官方公开文本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官方文本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官方文本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官方文本
〔8〕《退休后多次取酬为何定性不同 从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马佩莲案说起》,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网站2022年5月16日转载。属官方案例评析。公开评析
〔9〕成安律师团队授权脱敏案例:成都某三甲医院呼吸科主任受贿案。服务积累与委员会信息采用经授权的团队对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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