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采购被指帮供应商, 聊天截图怎么说明?

2026-10-27


【摘要】

【核心结论】在公立医院负责采购,被监委拿出聊天截图追问,不等于已经构成受贿,也不能据此判断一定会被留置。应先核对账号和完整上下文,再把聊天与采购经过、本人权限、利益往来逐项对应。

现行监察取证规则要求全面查证;团队办理的医院人员案件,也提示我们应具体区分正常报酬与受贿款。

截图中的话指向哪个项目,前后还有什么内容?

本人实际做了什么,是否涉及职权和不当利益?

解释怎样进入笔录,现在可以找律师做什么?

先保留真实记录,列清争议与可核查材料;如实说明已知事实并核对笔录,对记不清的部分交代核查方向,不用猜测补齐。

一、看到截图后 先把这句话对应的事情说清

【核心结论】有背景要说明,就把背景落实到具体事项和材料。只说“这是正常工作”或“截图断章取义”,还不足以回答疑问。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经常讨论到货、验收、付款或材料补正。某一句催办的话被单独拿出来,读起来可能像在照顾对方。但同样的话,也可能确实涉及违规打招呼。判断需要回到当时的事情。

比如,被问到“我来协调”这样的表述,应核实协调的是按合同催交货,还是绕过程序安排中标。前者应与交货约定、院内催办记录相对应;后者则需要说明实际参与、权限和后果。这只是核对方法,不能把其中一种背景套进自己的经历。

办案人员拿外围材料向本人核实,可能是在确认对象、时间和行为。你能做的是回答自己知道、做过的事,指出缺失的前后文,并说明到哪里核查。不要把猜测中的“对方已经交代了什么”写进自己的说明。

二、截图影响风险 要分别判断三件事

【核心结论】截图能否使用、它能证明什么、是否符合留置条件,是不同问题。解释其中一项,不会自动解决其他事项。

(一)截图可以成为证据 但含义需要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全面收集有无违法犯罪及情节轻重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要求查证并综合判断证据。即使文字真实,也仍需核对它对应什么项目、由谁发送、实际发生了什么。

该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允许在符合条件时通过打印、拍照、录像固定电子数据,要求说明原因并保证完整性。因此,“只有截图就不能用”并不准确;被出示一张截图,也不代表调查机关只掌握这一份材料。

(二)替供应商联系过事情 不直接等于受贿

对医院采购人员,应核实其在涉案时期是否从事公务、有哪些采购管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职务便利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等条件,都需要具体查明。公立医院的单位名称不能替代岗位判断。

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审查。正常履约沟通,与违规透露信息、影响采购、索要回扣等行为,应分别核实。存在违纪或程序问题,也不能直接跳到已经构成犯罪的结论。

(三)会不会留置 不能由截图张数推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留置须涉及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经掌握部分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调查,并具有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毁灭证据等法定情形之一,经依法审批。

有截图不意味着必然留置,尚未查出收款也不意味着一定不会留置。本人应按要求到案,如实提供情况;不要联系供应商对口供、删改记录,这些行为会影响对妨碍调查风险的判断。

三、医院人员与企业往来 应具体核实利益性质

【核心结论】解决风险需要核对实际往来及其性质。把全部往来笼统承认为不当利益,或者一概称作正常业务,都可能遗漏重要事实。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成都市某三甲医院呼吸科主任受贿案,争点涉及合法劳务报酬与受贿款的区分。团队围绕款项性质开展辩护,区分了合法劳务报酬与受贿款,当事人最终获缓刑判决。

该案说明,医院人员与企业之间的款项应当具体审查性质。取得缓刑仍属于有罪判决,不能理解为全部收款都被认定合法。它提供的是款项性质审查的方法参照,不能据此推断补充聊天背景就能获得同样结果。

回到采购截图场景:如果解释涉及工作安排、服务报酬或付款,应当说明真实工作、对应事项及付款原因,并与当时形成的材料核对。真实履约可以支持解释,只有合同名目或聊天称谓则不够。

四、说明截图背景时 核对四个关键地方

【核心结论】把争议写成可核查的事实。每一个异议都尽量对应形成时间、原始材料和保管位置,让解释能够被查证。

(一)审查要点一 账号是谁用的 记录从哪里来

先核对账号、聊天对象、发送时间及设备使用情况。昵称相同、截图有头像,都不能省略对实际使用人的确认。如果确有他人使用,应说明发生时间、授权经过和核查线索;本人发送的内容也应如实确认。

将原手机、账号信息与相关联系记录比对,能检验身份和来源。仅凭一句“账号不是我用的”不能解决疑问。监察取证适用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进入刑事诉讼后,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也要求核对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人员的联系。

(二)审查要点二 前后文是否改变这句话的含义

明确截图省略了哪段内容,前一条在讨论什么,后一条怎样回应,有无关联语音、附件或群聊。应保留相关时段的完整记录,核对它与采购节点是否一致,不能只补一张对自己有利的新截图。

如果前后文支持本人解释,应说明对应关系;如果完整记录出现不利内容,也要如实面对。文字真实与含义完整应分别审查,依据是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

(三)审查要点三 说过的话与实际履职是否一致

核对自己当时负责需求申报、参数建议、采购组织、验收还是付款衔接。把任职授权、当时制度、审批记录和履约材料放在同一时间线上,说明说话前后实际采取了什么行动。

“我没有最终决定权”不当然排除利用职务便利,“供应商最后中标”也不单独证明本人违法帮助。需要查明本人的具体影响和参与,不能把全部采购结果归到一句话上。相关判断应回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四)审查要点四 有无与采购相关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核对索要财物、转账、礼品、代付费用及他人代收等真实情况。不能只查本人银行卡有没有进账,也不能因为有一笔转账就认定与截图属于同一件事。应逐笔核对付款对象、原因、时间和对应业务。

主张是报销、劳务报酬或其他正常往来的,应有真实业务和履行材料支持。不能事后补造服务、倒签合同。若确有违规履职,即使财物问题尚未查明,其他责任也需另行评估;受贿相关判断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五、谈话前后 本人和家属现在怎样做

【核心结论】现在可以咨询律师。应先完成事实和材料梳理,再按所处阶段处理说明、提交及后续辩护事项。

(一)谈话前 先列一页事项经过

本人按时间写清岗位、项目、聊天和实际行为,标明哪些亲历、哪些听说、哪些记不清。旁边列出能核查的材料。材料保存在医院且无权自行取出的,说明文件名称、保管部门和证明事项,不越权复制采购档案或患者信息。

(二)谈话中 把解释记入笔录

听清针对哪条聊天、哪件采购事项提问,再如实作答。需要查记录才能确定的,说明记忆边界和核查方向;不要为求前后一致继续维持错误陈述。

依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应核对笔录是否如实记录解释;遗漏或差错应补充、更正。本人也可依第八十六条请求自行书写说明。已经签字后发现错误,应及时具体说明错误位置、原因和材料线索。

(三)家属能做的 是整理合法持有的材料

家属可整理已收到的通知、本人合法持有的相关流水和业务凭证,并注明来源。手机已被依法扣押的,保存清单,提供已有合法备份或原记录所在位置,不为“补齐材料”进入他人账号,也不动员同事统一说法。

(四)找成都律师时 把需要解决的事项说具体

监察阶段可以就风险、事实说明、合法材料保存和家属事项寻求咨询。现行监察制度并未赋予律师与普通刑事侦查阶段相同的当然会见、阅卷权限。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受托的辩护律师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开展会见、阅卷和证据核对。

在成都寻求这类服务,可以向由成安律师领衔的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咨询。沟通重点是:截图哪一处含义有争议、对应哪件采购、现有哪些材料、下一次谈话或提交要求是什么。具体服务范围以程序条件及正式委托为准。

条文与案例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官方全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官方全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官方全文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2016年9月9日印发,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官方全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官方全文

6. 团队案例: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成都市某三甲医院呼吸科主任受贿案,采用已授权、脱敏的案件说明;涉及合法劳务报酬与受贿款的区分,最终获缓刑判决。

附 卓安在本类危机应对中的服务积累

服务积累:卓安自2013年发起设立以来,持续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并提供刑事风控服务,已为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提供合规培训与专项服务。前述医院人员案件,体现了团队区分业务往来与不当利益的审查经验。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律师领衔,结合公职人员风控、行业与领域风控、专项危机应对等分工,可围绕采购聊天背景、岗位权限和利益往来协助研判,整理谈话前后的事实说明及核查线索。咨询时可先提供通知信息、争议聊天时间段和对应采购事项。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已作必要脱敏处理,具体事实和处理结果以相应完整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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