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财务: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还要担刑责吗?
【摘要】我是药企财务,公司收到上游虚开专票并已抵扣,但我方确有真实采购,不知对方虚开,我不知道这算不算善意取得、要不要担刑责,该如何应对、怎么找律师?
先说结论: 善意取得制度能让你在行政法上“不以偷税论处、不滞纳金”,但它不等于刑事免责。善意取得有三个硬要件:真实交易、不知对方虚开、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医药行业常见的“票货不符、资金回流、名实不一”,往往同时踩破这三条,善意抗辩很难成立。
会不会涉刑? 若你能证明真实交易且确实不知情,通常不构成虚开犯罪;但如果你明知代理商“找票”或发票抬头/金额与实际不符,就可能构成虚开共犯或非法购买专票罪。
此刻该怎么做: 先把“真实交易”的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三流印证出来;对说不清的票,主动与税务沟通进项转出,消除税款损失。
能不能找律师: 可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善意”与“明知”的界限,专业判断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法条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刑法第205条、第208条;涉税解释第10条。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24小时刑事急救电话:18884125005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桂溪街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