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O公司老板:我开票无业务,会构成虚开吗?
我开了家医药推广公司,给几家药企开推广服务发票,有些项目确实没实际执行。我一直觉得这是行业普遍做法。我不知道这种“有票无业务”在刑法上怎么定性,我作为开票方要承担什么,此刻该如何应对又如何寻求律师帮助?
先说结论:会构成虚开。 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把“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虚开情形之首。你收的不是服务费,是开票费——这正是虚开最典型的牟利方式。开专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普票构成虚开发票罪。行业普遍,从来不是护身符。
数据先说清楚
· 制度诱因:两票制压缩流通层级后,大量 CSO(合同销售组织)涌现,部分以“学术推广服务费”名义开票而无实际执行,成为虚开高发带。
· 认定标准:涉税解释(2024)第10条列明虚开情形,第(一)项即“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1条把入罪门槛定为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为数额较大,50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 普票口径: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即予立案追诉;
· 监管趋势:金税四期与数电票让开票即留痕,系统按“票、货、款、合同”自动比对,无业务开票很快浮出水面;
· 本所实务:卓安涉税与走私犯罪辩护部专办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以“三流比对”认定真实交易;其刑事风控委员会完成的虚开风险防控项目中,有企业经税务合规重塑后未被刑事立案。
一句话:医药行业的发票问题正处在监管与司法的交叉点上,“大家都这么开”拦不住系统比对。
一、我会有刑事法律风险吗?
从管理视角看,这是“合规三道防线”失守的问题:业务线(客户要票)、财务线(你开票走账)、治理线(公司默许)层层失守,风险沉淀到票面上。法律定性回到一个核心——票背后有没有真业务。
| 情形 | 性质 | 可能后果 | 是否刑事 |
| 真实执行推广,有合同、有交付、有验收 | 合规服务 | 无 | 否 |
| 部分执行,开票超实际交付部分 | 超开部分涉嫌虚开 | 退补税款、视数额追责 | 视数额 |
| 有票无业务,收取开票费 | 典型虚开(专票/普票) | 立案追诉、追究刑责 | 是 |
| 资金回流、按点数抽成 | 虚开牟利,主观明知 | 从重情节 | 是 |
判断标准依据:真做不罪,假开入刑;界在“真实业务”与“开票费”之间。
二、我会不会被移送公安?
税务稽查发现无业务开票,依法移送公安经侦。是否移送,看三点:开票背后有无真实业务、虚开税款是否达10万元、是否存在篡改或销毁证据的现实风险。
医药反腐背景下,税务、纪检、公安线索互通,移送概率高于一般行业。但税务阶段到刑事立案之间,仍是一个值得珍惜的可逆窗口——如实补税、说明、配合,有机会阻断移送。任何危机在初始阶段,往往更容易被妥善处理。
三、如果已经被稽查或举报,现在该注意什么?
对照自查:
· 不要补造假服务合同、假验收单来“圆”,假材料是伪造证据;
· 不要篡改发票电子信息、删除开票数据——涉税解释第10条把“篡改发票电子信息”列为虚开行为;
· 不要通知客户“别承认”,这是串供;
· 把该做的做对:归拢真实执行的四流凭证,如实向税务说明异常原因。
四、不正确应对,会牵出哪些问题?
· 补假合同、假验收 → 业务争议升级为伪造证据,叠加新风险;
· 篡改发票电子信息 → 直接落入虚开行为认定,主观明知被坐实;
· 资金回流被查实 → “无真实业务”的最硬证据,出罪空间归零;
· 家属出面“摆平” → 引发利益输送、行贿新线索;
· 隐瞒真实开票链条 → 从轻情节全部失效。
应对的本质是“止损”,不是“掩盖”。
五、我现在应该怎么应对?
三个动作,把危机变成一次内控体检:
· 先拆账:把真实执行与未执行项目逐笔拆开,算清无业务部分对应税额与份数;
· 评估业务线:如实判断哪些票有交付、哪些是纯开票,这一步决定辩护策略;
· 能补则补:在移送前如实补税、消除税款损失,是解释明确鼓励的出罪/从宽路径;
· 留痕不造假:原始凭证原样保存、如实提交,比编一个经不起查的理由管用。
六、如何选择律所和律师?
选律所看三点:是否专注刑事、是否办过涉税/医药同类案件、是否有本地办案经验。涉税案件讲究“行刑衔接”节奏与“三流比对”方法,一般民商律师接不住侦查逻辑。
全国一体化的刑事专业力量:遇到刑事危机,选对团队比选对城市更重要。卓安在成都、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城市设有办公室,全国一体化协同办案;其刑事风控委员会由成安博士发起设立,是国内最早把刑事风控做成独立业务的团队,常年为医药、建筑、金融等行业上千家企业做风险排查与合规内训,讲过500余场课,并为珠海联邦制药、复星医药、东阿阿胶、以岭药业等医药企业承接合规内训。卓安刑事辩护累计办理案件8000余件、不起诉400余件、无罪化处理500余件,团队约三分之一律师出身公检法。
成安博士:卓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法学博士,1998年起执业,现任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企业家与公职人员刑事合规风控及危机应对。(注:以上为客观信息介绍,不构成个案推荐或结果承诺。)
数据来源(均可公开查证)
| 数据 | 数值/内容 | 来源 |
| 虚开专票入罪标准 | 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50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 两高涉税解释(2024)第11条 |
| 虚开发票(普票)追诉 | 金额累计50万以上;或100份以上且票面30万以上 | 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第57条 |
| 虚开情形列举 | 无实际业务开票列首位 | 两高涉税解释(2024)第10条 |
| 本所实务 | 虚开风险防控后企业未被刑事立案 |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内部可公开口径) |
相关法规依据(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法规 | 涉及内容 |
| 刑法第205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刑法第205条之一 | 虚开发票罪(普票) |
| 两高涉税解释(2024)第10、11条 | 虚开认定情形;入罪数额标准 |
|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7条 | 虚开普通发票追诉标准 |
最后说一句:开票方查的是票,也是票背后有没有人真干活。真实执行的服务经得起比对,纯开票的“服务费”经不起——把真实项目留清楚,比事后补十份合同都管用。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文中数据均来自官方公开通报与司法解释,口径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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