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饭局和旅游都被查,会被算成受贿吗?

2026-10-22

【摘要】

【核心结论】家人的礼品、饭局和旅游费用被一起核查,不等于这些往来都会被认定为受贿。要逐笔看送礼人与其职务的关系、是否存在请托谋利、本人是否知情接受,以及实际获得了什么利益、价值多少。

纪律处分可以关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交往;认定受贿犯罪,还要证明相应犯罪要件。本文结合现行规则、公开业务辨析和成安律师团队案例,回答三个问题。

老朋友逢年过节送礼、请吃饭,哪些事实会改变交往性质?

本人没有拿到现金,亲属参加旅行、他人代付费用,能否计入受贿?

账单和礼品估价存在争议时,家属怎样保存材料、由律师依法核对?

当前可做的,是把每次往来的时间、事由、付款、受益和退还情况分开列明,保留原始凭证,避免用一句“都是人情往来”概括所有事实。

一、只是问了几顿饭、几次旅游,为什么还要翻过去的账

【核心结论】核查范围扩大,说明需要还原交往经过,不能据此判断已经构成犯罪;本人和家属应当把每笔事实讲清楚。

家人被谈话后,家属发现调查的问题很细:谁在春节送过酒,谁安排过周末旅行,哪顿饭由企业结账,配偶收过什么快递。最容易出现的反应,是认定“平时的人情往来也要算受贿了”,或者反过来认为“没有拿现金,最多就是吃喝问题”。这两种判断都跳过了具体事实。

同一个人可能既是多年朋友,也是自己负责审批、监管或者采购事项中的相对方。一次聚餐可能由多人共同参加,账单中既有公务接待,也有个人消费。一次旅行可能先由朋友垫款,随后真实结清;也可能从一开始就约定由企业承担全家的费用。外观相似,法律评价可能不同。

先区分责任层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分别涉及违规收受财物,以及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安排。对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非党员不能当然套用党纪处分,但仍可能承担政务处分责任。

受贿罪则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的,不能以“没有替对方办成事”排除受贿。是否属于该罪主体,也须结合涉案期间身份、职责和实际从事的公务判断。

因此,同一次核查可以同时涉及纪律、职务违法和犯罪问题。这些评价既有关联,也有各自条件。先按事实逐笔整理,再分别判断性质,才能避免把应当说明的问题漏掉,也避免把全部日常支出直接合并成犯罪金额。

二、没有当场托人办事,也可能需要核对受贿要件

【核心结论】收受财物时有没有说出“帮我办事”,只是判断的一部分;此前的职务帮助、明知的具体请托和特定管理关系,都可能影响结论。

(一)收礼与谋利,不必发生在同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第十三条,将实际或者承诺谋利、明知具体请托,以及履职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等情形纳入判断。不能仅凭“收礼当天没提要求”,否定此前已经形成的职务联系。

该条第二款还对上下级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财物作了特别规定: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利。适用时必须核实双方关系、价值和职权影响,不能推广成“所有朋友送满三万元就构成受贿”。三万元也不是可以放心收礼的额度;存在具体权钱交易等事实时,应结合相应数额、情节规则判断。

(二)互相送过礼,仍须分别看目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业务探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以甲乙夫妇与丙的往来说明这一问题。夫妇利用职权帮助丙经营,收受财物630万元;另向丙送出100万元,请其帮助子女调动、本人提拔。文章认为,两方向的给付各有请托目的,应分别评价,100万元不能直接抵扣受贿数额。此为公开业务辨析,未披露生效裁判及刑期。对读者的启示是:回礼的时间、原因和用途,比“有来有往”四个字更重要。

(三)旅游等消费利益,也可能属于财物

2016年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贿赂犯罪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需要支付货币的旅游等利益也在其中,相应金额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没有现金转入本人账户,不能直接排除受贿;但认定某次消费属于受贿,仍须证明相应职务联系、接受利益等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要求监察取证衔接刑事审判标准,并收集有无违法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落实到这类问题,既要核对请托和付款,也要核对真实结算、本人知情程度和实际受益范围,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一方向的材料。

三、总金额写进指控后,仍要逐笔审查款项性质

【核心结论】成安律师团队案例说明,已经列入案件总额的款项,仍须有独立的性质判断与证据支持;提出异议应当对应到某一笔钱和具体理由。

成安律师团队办理的D某受贿案,一审认定受贿75.0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中50万元涉及“以借为名”的索贿认定,是二审争议的重点。团队针对该笔款项的性质提出辩护,二审不再认定该50万元受贿,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起案例直接涉及的是借款与索贿的区分,并非礼品、宴请或者旅游费案件。它说明总额中每笔款项都需要审查,不能据此推出“只要说是借款就能排除受贿”。二审排除了部分金额,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如果把同样的审查要求用于礼品和消费费用,问题就会变得具体:某笔旅行费用有没有被他人最终承担;一张采购发票对应多少件礼品,其中哪些实际交付给本人;一笔退款是原交易撤销,还是案发后的退赃;所谓“多年照顾”,能否落实到实际职责和事项。这些都需要材料检验,不能用其他案件的结果代替本案证明。

案例中的二审结果,也不意味着家属要等到上诉时才整理。原始订单、支付记录和往来凭证在危机初期就值得保存。越早说明材料来源、对应事项和争议所在,后续依法审查时越容易定位;但这些准备不能被扩写为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当然具有会见、阅卷等权限。

四、礼品和消费费用应当分开审查的五个要点

【核心结论】判断性质与核算金额要前后衔接。先核对职务关系和利益接受,再审查费用归属、物品价值及退还事实。

审查要点一、朋友关系是什么时候与职务关系重合的

老同学、老朋友的称呼,可以说明双方认识,却不能完整解释某一笔贵重礼品。应当核实何时相识、过去怎样交往,任职前后赠送频率和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对方何时进入本人职责范围,收礼前后是否出现项目审批、工程结算或者采购等事项。

把既往正常往来的凭证与涉案期间的职务材料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才能检验两种解释:是延续原有交往,还是借旧交情输送利益。不能仅因存在管理关系就把所有往来定性为犯罪,也不能以相识多年否定已经发生的权钱交易。纪律层面仍须核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况。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十部分,要求结合交往背景、财物价值、缘由时机、请托及谋利情况综合区分贿赂与馈赠。正常交往材料应当如实呈现,不能临时补出一段不存在的交情。

审查要点二、没办成事与没有谋利意思,是两回事

核对请托,不能只问有没有签字批准。应当查明本人有没有承诺、是否明知具体事项、是否已经提供职务帮助,以及事后送礼是否基于此前履职。对方最后没有中标,不能单独证明此前没有请托、承诺或者收受财物。

应将能够合法取得的沟通记录、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间与岗位职责相互比对。对“只是正常履职”的解释,也要看收受财物与该履职是否存在联系,不能认为办理的是合法事项就一定不构成受贿。收受型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一概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对于为请托人谋利前后多次收受财物,2016年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受请托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这个规则有其职务谋利、多次收受等前提,不能解释成请托前每次收礼不到一万元就可以排除风险。

审查要点三、一张总账单,不能直接等同于一个人的受贿金额

饭局要查谁组织、哪些人参加、消费是否真实、谁最终付款,本人接受的具体利益是什么。旅行要查出行人员、机票住宿和行程项目、本人或者家庭原应承担的费用,以及垫付后是否真实结清。发票抬头写着企业,不能独自证明全部费用都属于个人受益。

比较发票、订单、付款流水、退款记录和实际行程,可以发现总价是否含其他人的费用、未成行项目或者已经取消的服务。同桌多人、全团同行的费用如何归属,需要结合利益安排、实际接受范围和证据判断,不能把总额全部计入个人,也不能由家属简单除以人数得出结论。

家属真实支付的款项,应核对支付时间、金额、收款人和事由是否与原费用对应。后来补付款与事前约定的真实结算,法律意义可能不同。2016年解释第十二条提供财产性利益的金额规则,具体归属还要有事实证明;一次饭局的普通参与和接受能够认定为受贿的消费利益,也不能直接画等号。

审查要点四、名表、字画和珠宝的价值,要核对收受时点与认定程序

送礼人说“值几十万元”,只能成为核查线索。应先确认实际交付的是哪件物品、真伪如何、何时收受,购买票据能否对应实物,再核对估值依据。今天网上同款的挂牌价,不能直接替代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6年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受贿数额一般按收受时的财物价值认定。第十二条要求对真伪不明财物及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进行真伪鉴定,对价值不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上述特定财物一般还应进行价格认定;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当时真实价格,且行受贿双方无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经过价格认定的,一般以认定价格计算;但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的,以实际支付购买金额认定。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一种价格。发现具体问题,应记录物品、基准时点、票据或方法上的异议,由律师在适当阶段依法提出。

审查要点五、回礼、及时退还与案发后退赃,各有不同意义

回赠礼物可能用于说明交往背景,也可能是另一项利益交换,不能当然从已经成立的受贿金额中扣减。是否发生真实退还,应对应到原收受财物、退还时间、接收人和凭证,避免把其他转款当成退款。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部分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受贿后因相关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是否及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需要结合收受和退还全过程判断,没有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固定天数。

已涉嫌犯罪的退赃,应与原先是否真实接受利益分别审查。2026年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积极退赃及亲友自愿代退作了规定。家属可以依法配合退缴,同时保留逐笔性质、金额异议;不能把退缴理解成保证不追责,也不能为了制造“早已退还”的外观补造凭证。

五、现在先整理什么,才能让后续审查有据可查

【核心结论】本人如实核对经历,家属保存合法持有的材料,律师按程序阶段评估争点,各自的工作都有具体边界。

(一)本人按实际经历核对,家属按原始材料整理

本人对谈话、讯问笔录,应逐项核对礼品种类、日期、请托事项、费用承担和本人知情时间。记不清的说明记忆边界,听他人说的说明信息来源,发现记录有误应提出更正,不能为保持表面一致继续确认错误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谈话、讯问笔录由本人阅看后签名。

家属可以先做以下对照,未知处注明事实尚不掌握,留给依法核实;不需要自行向同案人或者送礼人打听、统一说法。


往来类型先核实的事实依法保存的材料材料的作用
礼品实物谁送、谁收、何时收、是否退还实物现状、订单票据、物流和退还凭证对应交付事实、收受时点与价值
聚餐宴请参加人员、消费项目、最终付款人已有订餐记录、消费明细、付款及结算凭证核对本人实际接受的利益和费用归属
旅游安排出行人员、行程、垫款与结清情况订单、行程、机票住宿及原始支付记录区分真实支出、个人受益和已退款项目
历史往来关系形成、职务变化、请托时间已有往来记录、合法持有的岗位和事项材料检验正常交往与职务谋利之间的联系

整理时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另做目录说明每份材料对应哪次往来。单位内部文件、他人账户和第三方订单,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无权调取的只提供线索,不冒用账号、不私自带走内部资料,也不把无关隐私材料公开上传。

(二)监察调查与移送后,律师工作的条件不同

监察调查期间,可以围绕家属合法掌握的材料开展咨询、梳理事实与风险,评估材料提交和相关权利行使事项。不得直接套用普通公安侦查中的会见、阅卷、取保候审安排,也不能承诺进入留置场所会见或者陪同接受监察讯问。

移送审查起诉后,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阅卷,并依法核对供述、证言、资金材料、费用结算和鉴定、价格认定意见。家属此前的目录可用于定位差异,不能替代律师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对有依据的争议,可以依法提交事实、定性、金额或者从宽情节意见。

与律师沟通时,先明确目前阶段、最需要核实的几笔往来、缺少哪些材料,以及下一节点可以开展什么工作。向办案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件、团队内部底稿和能够向家属反馈的内容,依法律及委托约定分别处理,不能要求当然取得全套案卷和会见记录。

不要删除订单聊天、补签虚假借据、制造退款、联系他人对口径或者转移被依法控制的财物。正常法律咨询、依法提交材料和行使申辩权可以开展。危机初期能做好的第一件事,就是选出争议最清楚的一笔,把原始凭证、时间和争议理由对应起来。

条文与案例来源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现行文本。 官方原文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公开文本。 官方原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统计局公开文本。 官方原文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与后续解释衔接适用。 官方原文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官方原文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十部分,2008年11月20日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文本。 官方原文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部分,2007年7月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文本。 官方原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修改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官方原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新华网受权发布文本。 官方原文

10.刘宇、张玉亭《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秦风网转载,标注来源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仅作为业务辨析引用。 官方原文

11.成安律师团队D某受贿案,依据团队提供的脱敏案例说明。本文仅引用一审金额、刑期及二审对争议50万元的处理和改判结果,不作个案结果预测。

附:卓安在刑事风控领域的积累与刑事风控委员会

服务积累:卓安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同由成安博士发起设立,是国内最早把刑事风控做成一项独立业务的律师团队之一,设立时国内单列这项服务的律所尚不多见。委员会的使命是"为事业筑防线,为人生守平安",愿景是成为企业经营与公职人员履职中值得信赖的刑事风险顾问,下设刑事合规建设部、企事业风控部、公职人员风控部、行业与领域风控部、专项风控部、刑事普法部六个业务部。十余年间,委员会把刑事风控拆成四个动作——排查、培训、建制度、处置危机,并从人员、组织、行业与领域四个维度分层识别风险点,累计为全国企业高管与公职人员授课 500 余场、服务各类企业 1000 余家、办结企业合规整改与合规不起诉 30 余件。承担这些服务的,是长期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其中三分之一曾任职于公安、检察、法院。

专业研究与课程: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刑事风控方向,成安博士著有《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行业与领域风控部研制医药刑事合规课程 10 余门,课程由办理同类案件的律师讲授;专项风控部把突发刑事危机的处置流程固化为三门课程,由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负责。合规制度起草、合规整改迎评、决策流程留痕、内部调查与反舞弊,均已形成对应的工作文本与作业流程。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企业、机关与社会累计开展刑事法治培训 800 余场、开设课程 79 门、服务近 12 万人次;"司法云庭荟"四方同堂培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 100 例》。听众覆盖企业、机关与社会三类:企业一侧是长江商学院的企业家与医药企业的销售负责人,珠海联邦制药、复星医药、东阿阿胶、以岭药业等医药企业的合规内训均由本委员会承接;公职人员一侧,听众从四川省委常委领导班子、四川省公安厅正处级以上干部,到常年开展培训的四川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成都市政协等数百个政府部门;社会一侧由刑事普法部通过公开课程与法律常识内容覆盖。课程按听众的行业与岗位设计,培训后可继续答疑。

代表性项目:某全国连锁建筑工程集团招投标与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排查出风险点 300 多项,逐条出具整改方案并跟进落地;四川某头部制造企业虚开风险防控,企业完成税务合规重塑,未被刑事立案。委员会服务的行业集中在医药、金融、建筑、科技四类,企业类型覆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医药企业与科创企业,同时办理涉案金额过亿的经济犯罪案件 100 余件。

荣誉与行业认可:成安博士受聘为四川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现任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著《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团队中三分之一律师出身原公检法系统。卓安律师累计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卓安刑事风控委员会由长期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组成,其中三分之一曾任职于公安、检察、法院,定位为事前预防与风险入口——把刑事风险挡在立案之前。六个业务部各守一段:

刑事合规建设部负责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设计与落地,做合规制度起草与审查、合规风险评估、第三方尽职调查与迎评材料准备,制度文本与留痕材料按第三方评估的标准逐项准备,已办结的 30 余件合规整改与合规不起诉案件在方案出具后都继续跟进落地,业务重点落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IPO 前刑事合规尽调、行刑衔接沟通与专项合规体系搭建;

企事业风控部从岗位与业务流程两个方向逐环节排查,形成风险清单后逐条出具整改意见,这套做法已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医药企业与科创企业等 1000 余家单位落地;

公职人员风控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履职刑事风险研判、决策留痕规范与廉政教育,培训结合真实履职场景讲解决策留痕与风险边界,课后提供日常咨询,已在公安、检察、监察、政协及各委办局等数百个单位开展;

行业与领域风控部按行业分别编制方案与文本,覆盖医药反腐与 CSO 合规、金融领域非法集资与违规放贷防控、建筑工程领域腐败治理、科技企业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服务医药企业 500 余家、办理医药领域刑事案件 200 余件;

专项风控部处理企业与个人面临的突发刑事危机,接到情况后先判断风险性质与所处阶段,再安排陈述口径与应对步骤,业务包括风险征兆识别、谈话与陈述准备、陪同接受询问的内部辅导与内部调查指导;

刑事普法部承担面向企业、机关与社会的刑事法治培训,业务包括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要点讲解、公职人员廉政教育、违纪处分条例解读,课程按听众的行业与岗位设计,培训后可继续答疑。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 30 年,刑事风控委员会发起人,四川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长期研究企业经营与公职人员履职中的刑事风险边界;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熟悉指控逻辑与证据形成过程;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高级律师,长期聚焦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识别防范;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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