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刑事新闻与家属须知|卓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成都中院宣判王会民受贿案,四川公安通报打掉“六霸”组织112个。愿正义不被辜负,愿平安常伴。
(本期时间:2026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共7条。)
【第 1 条】证监会原纪检组组长王会民受贿4.36亿余元,一审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

新闻事实:10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受贿案。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5年,王会民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行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亿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卓安律师解读】 卓安刑事团队解读:受贿4.36亿余元远超3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刑法》第383条论罪可判处死刑;判决同时适用第383条第4款规定的终身监禁,即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键在于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受贿未遂情节、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及赃款部分追缴。职务犯罪辩护的重心应前移至调查与审查起诉阶段,供述质量与退赃程度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第 2 条】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夏林茂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闻事实: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夏林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夏林茂1970年5月出生,长期在北京工作,曾任北京市规划委副主任、石景山区委书记、市委副秘书长等职,兼任北京城市副中心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系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10月22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市政府党组召开会议,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决定,把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
【家属温馨提醒】 卓安刑事团队提示涉案人员家属:被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先厘清两个程序问题。其一,监察调查阶段,律师尚不能以辩护人身份会见被调查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家属即可依《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为其委托辩护人,职务犯罪辩护自此正式展开。此阶段最需防范两类行为:帮助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可能涉嫌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12条);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保管好家庭合法财产凭证,等待程序推进,是最稳妥的选择。
【第 3 条】四川公安今年以来打掉“六霸”恶势力组织112个

新闻事实:10月22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严打“六霸”突出黑恶犯罪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四川公安严打“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突出黑恶犯罪,打掉“六霸”恶势力组织112个,刑拘犯罪嫌疑人781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59件,查扣冻涉案资产1.9亿元,深挖一批“关系网”“保护伞”,查处移交公职人员线索123条,人民群众满意度保持在95%以上。其中,凉山打掉以曹某华为首的“村霸”“乡霸”恶势力组织,达州、内江、广安、雅安等地分别打掉盘踞当地、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组织,各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至12名不等。
【卓安律师解读】 卓安刑事团队解读:依《刑法》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项特征;仅具备部分特征、经常纠集成员在一定区域实施多次违法犯罪的,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为“恶势力”,所涉罪名与法定刑均不同。本通报通篇使用“恶势力组织”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体现这一区分,而该定性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另须注意“查扣冻涉案资产1.9亿元”: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覆盖面广,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的界分、案外人权利救济,是此类案件的重点环节,宜尽早依法提出主张。
【第 4 条】反电诈博主遭雇凶伤害致死案终审:主犯被判死缓,其余13人获刑

新闻事实:10月27日,四川法治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恶性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裁定:因博主吴某持续发布揭露缅北电诈内幕的文章,境外电诈人员“少校”出资100万元雇人劫持并逼其删文。2024年11月,赵某等人在惠州冒充警察将吴某带走,跨省转运、捆绑看管并持续殴打,致其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陶某飞等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年,曹某等八人犯非法拘禁罪获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郭某鸽等二人犯窝藏罪获刑。多名被告人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为由上诉,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卓安律师解读】 卓安刑事团队解读:本案主犯构成《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余人员分别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窝藏罪(第310条),体现共同犯罪按参与程度分别定罪量刑的裁判逻辑。本案的关键信号在于,二审明确此类针对反诈人士、为获取非法赏金犯罪致人的案件不应因赔偿获得谅解而减轻处罚——赔偿谅解只是酌定从宽情节,在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中,法院可以不予从轻。退赔谅解并非“量刑保险”,行为参与度与犯罪性质共同决定最终落点。
【第 5 条】最高检通报:2023年至2026年9月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7100余人

新闻事实: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信息:2023年至202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7100余人。检察机关指出,此类犯罪呈现四方面新特点新趋势:犯罪手段迭代升级,数字化侵权、规模化传播特征凸显;侵权对象从图书、玩具拓展至网络游戏、网络短剧、“剧本杀”剧本、盲盒手办等新兴业态;犯罪组织更趋产业化、链条化、跨境化;牟利方式从销售获利向广告分成等“流量变现”演变。人民网10月24日予以报道。
【家属温馨提示】 卓安刑事团队温馨提示:技术、内容行业从业者及其家属需留意,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早已不限于“卖盗版碟”,为侵权网站提供技术开发、广告对接、支付结算等环节的人员,同样可能被认定共犯。通报中的案例显示,有人开发聚合软件传播8.3万余部作品、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若亲友因著作权类案件被带走调查,请先保存经营数据与往来记录,不要删除服务器或聊天记录——删除行为可能被视为销毁证据,同时尽早委托专注刑事业务的律师介入。技术是中立的,使用方式决定法律性质。
【第 6 条】山西一女子伪造死亡证明冒领亡父养老金8.5万余元,被以诈骗罪判刑

新闻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10月27日报道:山西绛县某厂退休职工姚某2011年9月病逝,其女姚某杰明知养老金应当停发,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安排他人代为支取,冒领养老金8.5万余元;2015年又通过他人伪造虚假死亡证明,掩盖真实死亡时间。2025年4月,人社部门日常核查发现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绛县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阶段,姚某杰全额退还赃款8.5万余元。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姚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全部被采纳。
【家属温馨提示】 卓安刑事团队温馨提示:家中老人离世后,社保待遇如何处理,不少刑事案件家属所在的家庭并不清楚。本案提示一条清晰红线:隐瞒死亡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依《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立法解释明确,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便时间过去十余年、金额看似不大,仍可能被追诉。家中如有类似情形,应主动向社保机构报告并退缴款项,主动退赃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 7 条】虚假黄金交易平台骗取800余万元,主犯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被判十一年九个月

新闻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10月27日报道:2021年12月,魏某注册成立公司搭建虚假黄金交易平台,谎称与正规金矿企业合作,以“黄金买1克送1.5克”“保本稳涨高收益”为诱饵,通过后台篡改交易数据制造稳定盈利假象,骗取30余名中老年投资人800余万元,后将赃款批量兑换成黄金并失联逃匿。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联合银行反洗钱部门,跨省查实其经黄金回收商变现360万元用于亲属购房等洗钱事实。今年7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查封的6套涉案房产进入司法拍卖,回款将发还受害群众。
【家属温馨提醒】 卓安刑事团队提示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本案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与洗钱罪(第191条)。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自洗钱”独立入罪——将诈骗所得兑换成黄金、再变现购房的行为被单独评价为一罪,直接抬升了刑期。对家属而言,最需警惕的是“帮忙”二字:出借银行卡、代持房产、代收代转大额资金,均可能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12条)。本案6套被查封房产进入司法拍卖、回款发还受害人,印证追赃挽损贯穿全程;涉案后主动交代资金去向、配合追缴,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关于卓安】
卓安律师事务所2013年创立,是中国首批只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成安博士深耕刑事领域27年。律所现有近百名专职刑事律师,其中11位博士、30余位硕士,三分之一具有公检法背景;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余件,出版专著65部、论文203篇,开展培训800余场覆盖12万余人次。律所总部位于成都,并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设立分所。「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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