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控告大股东职务侵占,立案难在哪,律师能帮什么?
摘要
公司账上的钱被大股东转走,小股东第一反应是报案。但职务侵占这道门,比多数人想的窄。被害人是公司不是股东,报案人资格就是第一道坎;大股东手里往往有借条、决议、合同,钱的性质一被解释成民事争议,立案审查就过不去;账和凭证在对方手里,控告方手上只有工商信息。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职务侵占是公诉案件,不能自诉,公安不立案,案子就停在门口,复议复核和检察院立案监督是后面仅有的几步。 这篇不讲刑事和民事怎么选,只讲一件事:想推动刑事立案,报案之前要补什么。律师的价值不在代写一份材料,在把主体、证据、金额三处补到位,以及立案不成之后还有哪几步可以走。
一、为什么小股东自己去报案,常常连受理都过不去
(一)职务侵占的被害人是公司,不是股东
去报案的人如果不是被害单位,办案人员第一句就会问:这笔钱是你的,还是公司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保护的是本单位财物。公司财产受损,被害人是公司。小股东受损的是股权价值,属于间接损失。
所以小股东以个人名义递交的材料,在程序上通常被登记为举报,而不是控告。举报人和控告人在后续程序里的权利不一样:不予立案后的复议、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都是控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
这一步走偏,后面的材料再厚也用不上。
(二)大股东手里往往有一份看起来合法的凭证
职务侵占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股东取钱最常见的辩解是借款、分红、结算、代垫。
四样东西最常出现:
- 借条或者股东借款协议,哪怕只有一张纸。
- 股东会决议或者分红方案,哪怕是事后补的。
- 合作协议、对账记录,用来证明双方还没结算完。
- 关联公司的合同和发票,用来说明钱是付了货款的。
这些凭证不一定真实,但只要存在,办案机关就要先判断它是民事争议还是刑事案件。这个判断多数时候不在经侦,在法制部门。 而法制部门最常给出的结论是: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建议走民事诉讼。
(三)账和凭证都在对方手里
控告方最缺的不是法条,是能对得上的账。
职务侵占的金额要一笔一笔算出来:从哪个账户出去、什么时间、对应哪笔业务、账上记在哪个科目、凭证编号是多少。
这些材料在公司财务室,财务人员由实控人管理,网银U盾和印章也在实控人手里。小股东手上通常只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几份公开的工商信息。
没有账,报案材料只能写成叙事,写不成证据。 而叙事性的材料,在立案审查阶段基本不会被采信。
(四)职务侵占不能自诉,只能推动公安立案
这一条必须先说清,否则前面的努力方向会错。
不少人以为可以像侵占罪一样去法院自诉。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罪是自诉案件,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是公诉案件,只能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不会受理小股东的刑事自诉。公安不立案,案子就停在门口。所以整个工作的重心,是把立案这一关过掉。
二、报案之前,律师先把四件事补上
(一)先做罪名体检:哪几笔够刑事,哪几笔只能民事
不是所有从公司出去的钱都能报刑事,先分类,再决定报什么。
四类要分开看:
- 有借条、账上挂其他应收款、有还款记录的,属民事借贷。
- 有股东会决议、有分红方案、代扣了个税的,属分配。
- 有真实合同、有对价、有发票和履约记录的,属交易。
- 没有凭证、没有入账、钱进了个人或者亲属账户、事后平账的,这一类才是刑事的入口。
同时要判断职务:他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没有审批权,有没有管过U盾和印章。股东身份本身不产生职务便利。
如果证据只显示钱出去了、账上还挂着、人也没说不还,这时候报职务侵占容易被认定为民事借贷;按挪用资金的方向准备,反而更贴。
(二)把报案主体修回公司
这一步决定案子能不能进程序,不是形式问题。
三条路径,按可行性排序:
- 以公司名义控告。 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小股东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直接走这一条。
- 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取得授权。 提议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再以公司名义报案;或者由监事会依法代表公司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同时移交线索。
- 多名股东联名控告,一并提交公司受损的证据。 这条不改变主体身份,但能提高受理概率,也为后面申请检察院监督留下材料。
三条都走不通的时候还有一条:先打股东知情权诉讼,把公司受损这件事写进法院文书。 后面拿着生效文书去报案,比自己写十页说明管用。
(三)用民事程序把证据拿到手
刑事立案前律师没有强制取证权,但民事程序有。
- 股东知情权。 书面请求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说明目的。公司拒绝的,可以起诉。
- 司法审计。 拿到账之后申请审计,把关联方往来、大额转出、无合同付款筛出来。
- 资金链路图。 每一笔钱画三段:从公司哪个账户出、经过谁、落到哪个账户。经过关联公司的,把股权关系一并画上。
- 固定公司受损的证据。 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合同、发票、出入库单、审批记录。
这一步做扎实,报案材料才有证据编号可引。
(四)金额怎么切:先报能证成的那几笔
报案不是把全部损失一次写完,是先过门槛。
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是三万元。金额越大,要证的环节越多,被退回的概率越高。
实务做法是:挑三到五笔凭证最完整、流向最清楚、辩解空间最小的先报,够门槛即可。立案之后,侦查阶段可以扩线,那时候调取证据是办案机关的职权,比律师自己找有效得多。
反过来,把五年内所有转出款项打包报一个大数额,最常见的结果是每一笔都要解释、每一笔都有辩解,最后整案被认定事实不清。
三、报案材料怎么写,办案人员才会往下看
(一)四段结构,顺序不能换
一份能过立案审查的材料,必须依次回答四个问题。
- 主体。 被害单位是谁,报案人凭什么代表它,嫌疑人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职权范围到哪里,附任命文件或者审批权限记录。
- 财物。 涉案款项是哪几笔,从哪个账户出,账上如何记载,金额怎么计算,附银行流水和记账凭证的对应表。
- 手段。 钱是怎么出去的:私自网银转账、虚构合同付款、截留货款、关联公司代收、虚开发票套取。每一笔对应一种手段,不要混在一起写。
- 目的。 有没有归还、有没有入账、有没有平账或者销毁凭证、钱最终落在谁手里。
第四段是决定性的。前三段证明钱出去了、他有职务,第四段才证明他想占为己有。
(二)三个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
办案人员看材料,实际在找三个答案:
- 这笔钱凭什么说是公司的,而不是股东之间的分配争议?
- 他凭什么能把这笔钱弄出去,职务便利体现在哪个环节?
- 钱去哪了,现在还能不能追回来?
三个问题里有一个答不上来,材料就会被退回补充。 退回一次,后面再报的难度会明显上升。
(三)哪些写法会让案子当场变成民事纠纷
- 通篇写股东之间有矛盾、对方一直排挤自己,把性质写成股东纠纷。
- 金额写成估算数、大约数,没有凭证对应。
- 把没分红、不分账作为主要诉求。
- 附了一堆聊天记录,却没有一份银行流水。
材料要写给办案人员看,不是写给自己人看。 情绪、背景、恩怨都可以不放。
四、报案之后卡住了,还有哪几步
(一)受理和立案审查有时限
公安接受报案应当制作笔录、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审查一般在七日以内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到三十日。要拿到书面凭证,口头答复不算。
(二)不予立案,两条救济
-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这两步都有期限约束,逾期就走不了。所以拿到通知书那天就要开始算时间。
(三)检察院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立案。
这是控告方最有力的一步,但要交材料: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材料、证据清单。 空口申诉不会被受理。
(四)民事保全同步做
刑事立案不影响民事诉讼,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可能中止审理。要保全的财产,别等刑事结果。 发现对方在转移股权、房产、车辆的时候,民事保全比刑事查封快。
(五)律师不能承诺的事
- 不能保证立案。立案权在办案机关,不在律师。
- 不能替办案机关认定犯罪。律师提交的是证据和意见。
- 不能虚构事实、夸大金额去够门槛。报案材料里的每一句话都会进卷宗,编造的后果由报案人承担。
- 不能自己追赃。追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
五、两起案件,从辩护端看控方材料断在哪
这两起由卓安律师团队办理,信息已脱敏。两起都是从被报案的一方看,正好能反推出控告方缺了哪一环。
第一起。 某公司股东被控职务侵占一百余万元分红款,同时被控伪造公司印章两枚。控方的事实是钱从公司出去、进了股东账户、没有分红决议。
辩护端拿出了三样东西:会计鉴定依据不全、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为公司垫资一百八十八万余元,远超涉案金额,存在垫资款返还的可能;合作协议与分红惯例证明可以先结算再分配,且退股协议已签。
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说明:只证明钱出去了不够,控方还要在报案前把垫资、结算、惯例这三处辩解一一排掉。
第二起。 某公司负责人被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名下关联公司九家,业务和资金高度交错。
辩护端提出:关联公司代收代付不宜认定为侵占;股东向公司借支不等同于侵占;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结果:取消三笔职务侵占指控,取消一笔挪用巨额资金的指控,部分职务侵占变更为挪用资金,最终以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这起案件说明:关联公司是控告方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钱在几家公司之间转了几手,每一手都有一份合同,控方画不清资金链路,每一笔都会被解释成正常往来。
六、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以及提起公诉前退还资金的从宽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公司财物被股东取走适用第二百七十一条,不是本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单位和个人报案、举报、控告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审查,不予立案应当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及前置程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风控与危机应对委员会 | 祁增燕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