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钱、老板拍板,行贿为什么最后算到个人头上
摘要
公司账上出钱、老板拍板办事,案发后却被按个人行贿起诉,这是涉企行贿案件里最常见的落差。很多人到这时才发现,公司有没有真实经营、利润有没有分掉,都会直接决定罪名。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差别不在钱从哪个账户出,在两件事:这笔钱体现的是谁的意志,行贿换来的利益归了谁。 前者要证明决策是单位作出的,后者要证明收益留在公司。任何一环断掉,条文直接指向个人。两条路的刑期差一个量级,代价也不一样:个人重的是刑期,单位重的是公司要一起上被告席。这篇讲清认定标准、三种直接推翻单位认定的情形、哪些事实会把认定拉向个人,以及已经被按个人立案之后还有哪些空间。
一、为什么同样一笔钱,算单位还是算个人差这么远
(一)两条路的刑期差了一个量级
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按个人行贿处理,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把行贿罪分成三档:
- 一般情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单位行贿处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限锁在五年。
同一个行为,两套条文,差的不是一个档位。
还要分清另一条线:向公司、企业人员送钱,走的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高十年,归公安机关侦查;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归监察机关调查。两条线的管辖机关、强制措施、律师能介入的时间点都不同,不能拿一条线的经验去套另一条。
(二)公司被判罚金之后,事情没有结束
单位行贿不是让公司替人扛,公司要单独承担罚金刑,并且以被告单位的身份进入程序。
后果有三层:
- 罚金由公司缴纳,不进个人账户。
- 判决书上会出现公司名称,进入公开的裁判文书。
- 投标资格、资质年检、银行授信、行业准入,都可能因此受影响。
第三层的影响往往比罚金本身更大。一家公司被列为被告单位之后,真正的麻烦不在判决那天,在之后每一次投标和年检。
所以认定单位行贿对公司更好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对个人是轻的,对公司是重的。
(三)为什么办案机关容易先按个人立案
因为送钱的和收钱的都是自然人,而单位意志需要另外取证。
调查最先固定的是两端:谁送的、谁收的。至于这笔钱是公司决定的还是个人决定的、利润最后落在哪,属于第二层事实。
客观上有一家公司,不等于自动按单位犯罪处理。 主张单位行贿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把这条链补上。补不上,就按个人走。
二、认定单位行贿看两件事,三种情形直接推翻
(一)第一件:这笔钱体现的是谁的意志
看决定怎么形成,不看钱从哪个账户出。
四项可核查的事实:
- 有没有经营层的集体决定,会议记录、决议、审批单在不在。
- 送钱的名义是谁,合同、函件、结算单上写的是公司还是个人。
- 经办人是不是以职务身份在办,有没有授权文件。
- 财务上怎么处理的,有没有入账、走的什么科目。
中小企业的难点在于,很多决定确实没有会议记录。可用的替代材料有三类:股东之间的往来邮件与微信、财务付款的签字流程、长期形成的业务惯例。这三类要能用,前提是当时就有,事后补的痕迹反而更糟。
只有老板一个人知道、账上没有任何痕迹的,单位意志通常认不上。
(二)第二件:行贿换来的利益归了谁
这一件比第一件更硬,因为它可以用账目和流水直接证明。
看三处:
- 业务合同签在谁名下。
- 货款结算走谁的账户。
- 利润最后有没有分到个人。
这三处查起来并不难,因为都留痕。难的是三处指向不同结论时怎么解释:合同签在公司、货款进了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股东又是本人,这条链路如何说明,往往决定案子往哪边走。
利益归属一旦落在个人,前面做得再规范也没有意义。 条文写得很直接: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行贿罪处理。
(三)三种情形直接推翻单位认定
- 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
-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前两种打的是主体资格,第三种打的是利益归属。实务中第三种出现得最多,也最容易被查实。 一笔分红、一次借款平账、一份股权代持,都可能成为转折点。
三、哪些事实把认定拉向个人,哪些能拉回来
(一)钱从个人卡出,公司事后补账
资金来源是最先被查的一环。
个人账户转出、事后用备用金或者报销冲抵,账面上会留下一条对不上的线。这条线一被拉直,单位意志的说法就很难维持。
(二)决定只有老板一个人知道
没有会议记录、没有审批流程、没有第二个人经手。
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很普遍,但在认定上等于放弃了单位意志的证据。老板是法定代表人,不代表他的每个决定都是公司决定。
(三)利益落在股东个人名下
业务签在公司,钱却通过另一家公司收,或者直接进股东个人账户。两种形态最常见:
- 关联公司代收,再由关联公司转给股东个人。
-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收益通过代持协议流转。
这一处一旦成立,就是条文里那句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四)长期、按比例、多人经手,反而支持单位行贿
这条和直觉相反,但实务中经常出现。
三种事实会被看作单位安排而非个人起意:
- 回扣按固定比例长期支付,有稳定的计算方式。
- 经手人不止一个,财务、业务、管理层各有分工。
- 公司账上有对应的支出记录,虽然科目做得不实。
要说明的是,这三条是事后复盘中发现的客观事实,不是可以事前设计的。 已经发生的,只能按本来面目摆出来;没有发生的,也不存在补做的可能。
四、已经被按个人行贿立案,还有哪些空间
(一)先把主体事实重新摆一遍
不是重新讲一遍故事,是把散落在卷宗里的四类材料挑出来重新组合。
- 工商登记与股权结构,证明公司真实存在、有多个股东。
- 供货或者服务合同,证明业务由公司承接、以公司名义履行。
- 结算凭证,证明对方与公司结算,不与个人结算。
- 薪酬与分红记录,证明经营者只领取报酬、未私分利润。
这四类材料放在一起,才拼得出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的证据体系。 单独一份合同没有用。
(二)利益归属怎么举证
最有力的一组事实是:公司账户有完整经营流水、股东多年未分红、经营者只领固定工资。这三项同时成立,基本可以排除违法所得归个人。
反过来,如果案发前刚做过一次大额分红或者股权转让,这一组证据的说服力会下降。
(三)主动交待这条出口,两个罪名不一样
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一处差别。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没有这一款。 单位行贿的责任人没有对应的明文出口,只能走坦白、认罪认罚这些一般规定。
三层差别值得记住: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条文没有附加条件。
- 行贿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 单位行贿罪,条文里没有这一款。
同样是主动交待,落在哪个罪名上,能换到的东西不一样。
所以两条路各有各的代价:个人行贿刑期重,但有法定的从宽出口;单位行贿刑期轻,出口却要另找。这不是一道可以事先挑选的题,是案发后必须面对的结构。
(四)退赃与合规整改用在哪一步
- 退赃越早越有价值,审查起诉前完成与判决前完成,效果不同。
- 认罪认罚要看时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早签比晚签有利。
- 合规整改针对的是现存公司,对已经注销的关联公司没有意义;整改能不能被接受,取决于公司是否还在实际经营。
还有一处程序差别要知道:向公职人员送钱的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 这段时间家属能做的是两件事:委托律师提前把法律意见和材料准备好,把公司的经营资料、财务凭证、合同台账整理齐全。移送检察院之后,会见与阅卷才真正开始。
五、两起案件,同样的送钱,不一样的结果
两起均由卓安律师团队办理,信息已脱敏。
第一起。 某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十余年间以回扣、感谢费名义向多家医院负责人和科室主任送钱,共计五百余万元。监察机关按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认定是自然人犯罪。
辩护从四方面举证:供货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货款与公司结算,不与个人结算;送钱的钱来自公司财务提取的备用金;全部经营收益留在公司账户,股东多年未分红,本人只领固定工资。
检察机关采纳意见,罪名变更为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辩解,在四组证据能不能互相咬合。
第二起。 三名合伙人共同承接项目,为感谢一名领导干部在项目上的帮助,共同出资二百二十六万元送出。争点同样在于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三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出资来自个人,利益也由个人分配。法院未采纳单位行贿的主张,以行贿罪判处其中一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两起案件的差别不在送钱方式,在有没有一个真实经营、独立核算的单位把业务和收益装进去。
六、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三档量刑,以及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轻、减轻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违法所得归个人的按行贿罪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同样实行双罚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第一百六十四条形成对合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双罚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行贿数额三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形的同样追诉。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祁增燕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