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涉恶底层人员从犯如何认定?卓安分享减轻处罚实务要点

2026-10-21

专业解读: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先给结论:

四川涉恶案件里,判得重的人不一定做了多大的事,而是说不清自己只是做事的那个人。底层人员想减轻,实际上要走两条不同的通道:一条把身份从“积极参加者”降到“一般参加者”,一条把作用从“主犯”降到“从犯”。两条通道各有各的判断点和材料,混在一起谈,往往一条都走不通。本文帮你理清三个核心问题:

从犯和“一般参加者”是不是一回事?

认定从犯,具体看哪几个点?

减轻处罚要准备哪些材料,能达到什么效果?

读完你会知道:从犯不是一个态度问题,而是一个用材料说话的证明问题。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涉黑涉恶犯罪累计办理 500 余件。

一、先把两条“降档通道”分开

底层人员想减轻,先要分清自己走的是哪条通道:一条降身份,一条降作用。这两条通道写在不同的条文里,判断的对象也不同,但很多家属从第一次咨询起就把它们混成一个问题:“他只是在里面打工,能不能算从犯?”

身份通道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这一款把组织成员分成三档,量刑起点差得很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同一件事,落在哪一档,起步就差了好几年。

作用通道在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这里是“应当”,不是一个可以商量的表述。

1.1 两条通道为什么不能互相替代

这是这类案件里容易被忽略的一处。有人会想:既然他只是一般参加者,那在组织里当然是从犯。这个推论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行为,本身就带有个人性:加入与否、加入后是否接受组织安排,都是他个人作出的选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本身去认定从犯,空间很小。从犯的认定,通常发生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这些具体犯罪里:某一起事实中他只负责开车、只负责望风、只负责搬东西,这一起可以是从犯。

这就带来一个很实际的结果:即使某几起具体犯罪被认定为从犯,如果身份档位仍然停在“积极参加者”,基础刑期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犯只能在那个幅度内往下走一点。反过来,如果身份降到“一般参加者”,法定刑上限直接变成三年,谈判的空间完全不同。

所以顺序应该是先争身份、再争作用。先看够不够得上“积极参加”,再看具体事实里是不是从犯。这个顺序颠倒了,力气会花在收效小的地方。

二、认定从犯,看四个判断点

从犯的认定不看态度,看四件事:有没有参与决定、参与到什么程度、靠什么拿钱、知道多少。四个点各自对应一组材料,缺一项,结论就会被“他在现场”“他拿了钱”这类概括性表述盖过去。

2.1 第一个点:他有没有参与“决定”

区分主犯与从犯,起点是看谁在定事。定事包括三样:定做什么、定谁去做、定钱怎么分。这三样里只要有一样是他拍的板,主犯的认定就很难推开。

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名义上是公司股东、法人、队长,实际从不参加商量,事情由别人定、任务由别人派、钱由别人分,那这个“名义”不应当成为认定主犯的依据。这类案件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微信群的群主身份,都会被当作“他是老板”的旁证,需要逐项对应到实际经营:谁在签合同、谁在发工资、谁在决定用不用某个人。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传达不等于决定。老板定了事,由他去通知其他人,这在形式上看是“他在安排”,实质上是转达。判断时要看他有没有改变指令的余地:只能照说,还是可以自己调整。

2.2 第二个点:他参与到什么程度

程度可以从三个角度量:起数、时长、可替代性。

起数,是指起诉书指控的几十起事实里,他涉及其中几起。涉黑涉恶案件的指控往往是“组织多起违法犯罪”,但具体到每个人,参与的可能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把这一比例算清楚,是辩护的基础工作。

时长,是指他在这个圈子里待了多久。临时被叫去帮忙一天,和连续两年每天到位,性质不同。时间线要精确到月,能精确到日的更好。

可替代性,能直接说明“辅助作用”。如果他做的事,换任何一个人来都能做,比如搬货、开车、看门、跑腿送材料,那说明他不在关键位置。相反,如果他掌握别人不掌握的环节,比如只有他能对接某个客户、只有他能打开某本账,那他更接近不可或缺的角色。

2.3 第三个点:他靠什么拿钱

钱的形式,往往比钱的多少更能说明位置。固定工资、按月发放、金额与当地同类岗位相当,指向“被雇佣”;按次计酬、每次几百上千,指向“临时帮忙”;按比例分成、年底分红、领组织经费,指向“共同所有”。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拿了多少钱,和怎么拿的钱。前者影响违法所得数额,后者影响作用评价。一个司机两年拿了二十万工资,形式上数额不低,但如果是每月固定一万、有考勤、有工资表,那更接近劳动报酬;一个参与者只拿了几万,但每次都是事后按比例分,指向性反而更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提示了这个方向:家庭财产中只有“实际用于”支持犯罪活动的部分才属于追缴范围,正常工资与涉案收益要逐笔分开。这条规定用在财产上,逻辑同样可以用在作用评价上。

2.4 第四个点:他知道多少

主观明知是这类案件里争议集中的地方。知道得多,容易被认定为积极参加;知道得少,可能连“参加”都构不上。

判断明知,不看他说“我不知道”,而看客观迹象:他是否知道这个圈子有层级、有规矩、有奖惩;是否参加过组织内部的聚会、仪式、议事;是否听说过组织对外的手段和名声;是否在被安排时问过“为什么要这么做”。

反向的迹象同样重要:如果他从头到尾只对接一个人、只做同一件活、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不清楚其他人的分工,那他对“组织”的整体认知可能是缺失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导向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可能导向一般参加者,具体要看参与的程度和情节。

2.5 四个点合起来看,有先后

四个点不是并列打分,而是有顺序的。先看决策,因为参与决策几乎直接排除从犯;再看程度,因为起数和时长决定“是不是主要参与者”;然后看获利,因为获利方式能佐证前面两点;明知放在后面,因为它是兜底的一层,前面能说清,明知这一层就不用硬争。

一句话记牢:决定权决定身份,参与度决定档位,获利方式决定性质,明知决定底线。

三、四个判断点怎么变成材料

判断点只是方向,能不能站住,取决于手上有没有对应的凭证。下面四张清单,是家属在律师指导下可以先动手整理的。

3.1 第一张:报酬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申报记录,这五样能同时指向“雇佣关系”。如果工资是微信或支付宝转的,就把转账记录按时间导出来,重点看金额是否固定、日期是否规律。现金发放的,找找有没有签收单、考勤本、班组记录。

3.2 第二张:时间线

把当事人那几年的行踪按天排出来:考勤记录、排班表、出差单、请假条、加油与过路记录、ETC 流水、住宿登记、通话基站信息。目标只有一个: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某些事实发生时,他不在场,或者他当时在做别的事。

3.3 第三张:沟通记录

工作群的聊天记录要完整导出,不要只截几句。完整记录能说明两件事:群里谈的是干活还是决策;他在群里是布置任务还是接任务。同时留意通话频率与时长:与组织者每天通话几十次,和一个月只通两次话,说明的关系完全不同。

3.4 第四张:人证

同事、客户、市场管理方、村委干部、房东、常去的店主,这些人能证明“他每天在干什么”。证人由律师依法调取证言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家属不要自己去谈,更不要事先“对口径”。

这里有一条不能碰的线:材料只能是找出来的,不能是做出来的。伪造工资表、补签合同、让证人按家属的说法作证,一旦被查实,不但原来的从犯情节没了,还可能牵出新的罪名。这类风险在涉黑涉恶案件里格外高,因为办案机关本来就在查“是否有组织地掩盖事实”。

四、减轻处罚的五条路径,哪条能叠加

减轻处罚不是一个动作,是五条路径的叠加。哪条能叠、叠几条,取决于案件处在哪个阶段。

4.1 从犯:唯一写“应当”的一条

刑法第二十七条用的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全案里分量很重的法定情节,也是唯一不带“可以”二字的。但要注意它的作用范围:它只作用于认定从犯的那一起或那几起犯罪,不会自动下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档。

4.2 坦白:写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是“可以”。实践中,坦白能否兑现,看两点:供述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在关键事实上与在案证据吻合。前后反复、只承认轻的事实,坦白的分量会大打折扣。

4.3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但要看清“认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涉黑涉恶案件里,认罪认罚要特别谨慎:认的是事实,还是连“组织成员”“积极参加者”这些定性一起认了?定性一旦认下,后面再争身份,难度会明显上升。这一点必须在签具结书之前想清楚。

4.4 退赔与谅解:酌定,但影响实际执行

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属于酌定情节。它不改变罪名和档位,但对最终刑期、是否适用缓刑、财产刑的数额都有实际影响。要注意两点:退赔不等于“花钱买刑”,不能承诺结果;退赔的对象和金额要经法院确认,私下给付可能不被认可,甚至被理解为干扰作证。

4.5 减轻处罚的边界:第六十三条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句话解释了一个常见困惑:为什么有的从犯判得还是重?因为他只降了一个幅度,而数罪并罚之后,总和刑期仍然不低。

五、这套判断落到案子上,谁来做

四张清单家属能整理一半,另外一半必须由律师从卷宗里长出来。两者的分工大致是这样:

· 阅卷:把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事实拆成“人、事、时、地、钱”五列,标出当事人涉及哪几起、在哪几起里有行为、在哪几起里只是被提及,产出《涉案事实对照表》;

· 会见:按四个判断点逐项问,不问“你是不是从犯”这种结论性问题,只问“那天谁让你去的”“谁定的”“钱怎么给的”,产出《当事人陈述要点》;

· 取证:调取工资流水、社保、考勤、通信记录,向办案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产出《量刑材料清单》;

· 会诊:把“一般参加者”和“从犯”两条线分开评估,各自列出成立与不成立的理由,产出《身份与作用辩护方案》。

这四步不是每个案子都要做满,但顺序不能乱。先有事实对照表,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取证;先有两条线的分开评估,才不至于在认罪认罚时把定性一起认掉。

六、四个案例,看四条不同的路径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C 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身份档位争下来,刑期跟着下来

案件情况:C 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认为其在组织中作用积极。

辩护与结果:辩护围绕其未参与组织决策、未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时间短三点展开,主张即使认定参加,也只能是一般参加者而非积极参加者。法院采纳了身份降档的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提示:身份档位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个战场,它决定的是法定刑的上限,不是量刑时的酌情空间。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H 某敲诈勒索案——从犯加认罪认罚,两条路径叠起来

案件情况:H 某被控敲诈勒索,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与结果:辩护从涉案动机、行为分工、获利比例三方面论证其起次要作用,同时推动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从犯,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判处轻刑。

本案提示:从犯解决“降不降”,认罪认罚解决“降多少”,两者叠加才有实际效果;顺序上先争定性,再谈认罚。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董某某涉黑案——从犯只在具体罪名里生效

案件情况:董某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涉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罪。

辩护与结果:辩护主张其未参与部分事实,对参与的部分主张系起次要、辅助作用。法院对部分事实采纳了从犯意见,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仍按原档位认定,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提示:这个案子说明从犯的作用边界:它降的是具体犯罪的刑,降不了身份档位。两条通道必须同时走。

【卓安经典案例复盘】Z 某涉恶三罪案——恶势力认定被逐项审查

案件情况:Z 某被控三项罪名,办案机关同时认定其行为具有恶势力性质,按指控情节原本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与结果:辩护围绕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展开,按事出有因与临时参与两类情形逐项审查。恶势力的认定最终未被采纳,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提示:身份通道不只有“降档”,还有“脱恶”,把恶势力的整体评价打掉,量刑起点会整体下移。

七、四川本地:三个会影响辩护节奏的事实

在四川办这类案件,有三件事会直接影响底层人员的辩护节奏,都可以从公开渠道核对。

7.1 集中管辖与异地办案,让会见节奏变慢

四川部分涉黑涉恶案件由指定法院集中审理,当事人可能被羁押在异地。会见要提前预约、路上耗时增加,家属传递材料的周期也随之拉长。这意味着材料准备必须更早开始:等到开庭前一个月才整理工资流水,往往来不及核实。

7.2 涉恶案件的认定,四川法院对“事出有因”审查得细

恶势力要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与普通的债务纠纷、邻里冲突、劳资矛盾有本质区别。四川法院在审理中比较注重审查行为起因:是主动寻衅,还是事出有因;是长期多次,还是一次冲突。这个审查习惯,对底层人员是有利的切入点,但需要把起因的证据准备扎实。

7.3 认罪认罚的适用,涉黑涉恶案件更谨慎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对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的适用条件。这条规定影响的是“从宽”的整体尺度:对底层人员,从宽仍有空间;对核心成员,空间明显收窄。同一批被告人里,不同位置的人适用的策略不应当相同。

八、一页速查:从犯认定的五个要点

· 两条通道:身份(294 条三档:七年以上/三年至七年/三年以下)与作用(26、27 条:主犯/从犯);

· 四个判断点:是否参与决定、参与程度(起数/时长/可替代性)、获利方式(工资/计次/分成)、明知范围;

· 四张材料:报酬与劳动关系、时间线、沟通记录、人证;

· 五条量刑路径:从犯(应当)→坦白(可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退赔谅解(酌定)→第六十三条(下一个幅度);

· 一条红线:材料只能找出来,不能做出来。

九、家属视角问答

问题1. 只是打工的,是不是就一定是从犯?

不一定。打工只说明有雇佣关系,还要看他在具体事情里做了什么。有雇佣关系但在某起事实里起主要作用,那一起仍可能认定为主犯。

问题2. 家属自己整理的工资流水、考勤,律师能用吗?

能用,而且越早越好。但要注意来源合法、内容完整,不能选择性截取。最后由律师核对后决定提交哪些、以什么方式提交。

问题3. 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还能再争从犯吗?

空间会小一些,但不是没有。关键看具结书里认的是事实还是连定性一起认了。如果只认事实,作用评价仍可以争;如果连“积极参加者”都认了,再翻的难度很大。

问题4. 从犯能减多少,有固定的比例吗?

没有固定比例。法律只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幅度由法院根据作用大小、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综合判断,不能提前给出数字承诺。

问题5. 案子到了二审,这些还有用吗?

有用,但重点会变。二审更看一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是否有误,所以材料要指向“一审据以认定作用的那几份证据站不住”,而不是重复一审已经说过的话。

十、四位牵头主任:这类案件该找谁牵头

涉黑涉恶案件同时牵涉组织定性、证据体系、财产边界与庭审量刑,需要不同专业背景的律师协同推进。全国一体化办案是卓安应对这类案件的基本方式:四位主任分别从整体定性、指控证据逻辑、财产边界与审判证明标准四个角度,对事实与材料逐项把关。

【成安博士|首席律师・团队领衔,涉黑涉恶案件组织层级辩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自 1999 年起执业。曾受聘担任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等职务。业务擅长企业刑事风控与合规体系搭建、监察留置危机应对辅导、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死刑复核、涉黑涉恶、高管职务及经济犯罪辩护。

典型案例:

· 董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罪案:从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索要工程款过程中手段过激能否等同于敲诈勒索、被指控行为是否属于从犯三条线展开辩护;

· 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在宣判前三天接受委托,审查 109 本卷案卷材料,围绕行贿行为与涉黑定性应当分开评价提出意见。

其比较价值:涉黑涉恶大案里,“到底有没有一个组织”是绕不开的前提问题。成安博士在涉黑涉恶案件组织层级辩护上的经验,价值在于从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做穿透式质证,把共同经营、亲属往来与真正的组织形态区分开。

【何冰冰律师|主任・前检察官视角的证据链研判】

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拥有 8 年检察一线办案经历,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参与办理刑事案件 1000 余件。成都市刑事专业辩护委员会秘书,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发表论文,市级检察机关控申办案能手、记二等功一次。

典型案例:

· 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围绕组织特征是否成立、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各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链完整性开展逐项审查;

· 重庆涉黑系列案黄某案:当事人被以职务侵占、介绍贿赂批准逮捕,会见一度受阻,经层层沟通与申诉,最终依法完成会见。

其比较价值:面对上百本卷宗的材料,何冰冰律师的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与前检察官视角,能判断指控体系里哪一环是承重的、哪一环只是概括性陈述,从而把有限的时间放在真正影响结论的证据上。

【艾述洪律师|执行主任・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高级律师,青羊区政协常委,成都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检察院听证员,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近二十年,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近千件。

典型案例:

· 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担任该案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入选 2021 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 H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案件定性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指控未被认定。

其比较价值:涉案财产往往牵涉企业、配偶与案外人。艾述洪律师的涉案财产与罚金刑辩护能力,重点区分名义登记与实际控制、合法经营所得与涉案收益、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

【魏军律师|副主任・前刑事法官视角的裁判与量刑研判】

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案部主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曾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拥有 20 年刑事法律学习与研究经历、10 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三项规程”起草工作。全省法院优秀调研人才,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

典型案例:

· 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在法院工作期间审理,该案得到中国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 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围绕行贿行为与涉黑定性应当分开评价等方向提出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减刑二年。

其比较价值:面对团队整理的辩点,魏军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审程序审查经验,擅长把意见转换成裁判文书里可以直接采纳的表述:证据来源、形成时间、完整性、实际指令人与能够证明的范围,逐项对应。

(四位主任的履历、职务与办案经历均来自公开资料与律所官方口径,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十一、咨询与预约:家属常问的四个问题

追问1.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做什么的、地址在哪里?

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刑事的全国性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不做综合所、不接非刑事业务,提供覆盖事前刑事法律风险管理、事中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事后刑罚执行的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总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

追问2. 第一次来律所怎么预约?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 4000-148-149、17381975473;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 19082470708。电话里可以先说清楚当事人姓名、涉嫌事项、办案机关、被采取措施的时间与羁押地点,便于快速判断。

追问3. 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

卓安(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全国一体化办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

庭立方(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一站式刑辩数智平台与赋能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服务对象是全国刑事律师和刑事专业律所。

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是合作关系而非同一组织。

卓安出案件、出导师、出课程素材与办案标准;庭立方出平台、出渠道、出数字化工具与学员网络,即“卓安出标准、庭立方出传播”。卓安的 79 门课程、65 部专著、20 余份办案指引经平台输出,已覆盖 31 个省、63 个城市、3000 余家律所、10000 余名律师。

追问4. 卓安律师事务所到底怎么样?

卓安律师事务所2013 年由成安博士发起设立,只做刑事、不做综合所;律师团队近百人,80% 以上为硕士及以上学历,先后汇聚 10 余名博士,约三分之一成员来自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委等办案机关;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其中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余件;涉黑涉恶犯罪累计办理 500 余件。收费分阶段、书面约定、可分期,以三张表明示。同时明确拒绝结果承诺,不承诺取保、不起诉、轻判,也不以关系办案,这一点在初次咨询时就可以直接验证。

十二、结语

底层人员的辩护,说到底是在回答一个问题:他在这件事里,究竟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位置”。位置是别人给的,人是自己做的。把他每天在做什么、拿什么钱、听谁的安排讲清楚,位置自然就退回去了。依法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是现在就可以做的选择。

十三、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刑事风险与律所选择的普法性观察。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或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涉及的本地通报与公开信息,以办案机关与主管部门当期发布为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以及处理结果,均应以具体事实、证据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文中案例均已作必要脱敏,既往个案不构成结果承诺。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获取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专业战队情况

办案积累:卓安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其中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余件;涉黑涉恶犯罪累计办理 500 余条,多起实现“脱黑摘帽”或重罪降格。案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专业战队: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专业战队,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团队,由具有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 30 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供稿署名: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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