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深圳解答】贷款材料有假但一直按时还款,为什么还算骗取贷款罪

2026-10-26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6日

主题标签:金融犯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贷款材料、按时还款、重大损失、粤港澳大湾区、深圳

发布机构: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金融犯罪辩护部

一、先给结论

我在深圳一家做精密结构件的公司当财务总监。去年续贷时,银行要求把资产负债率做下来,我按老板的意思调整了几笔应收账款的账龄,补了两份没有实际履行的采购合同。三年本息一分没欠,银行抽贷后我们提前结清了。上个月经侦还是以骗取贷款罪立案,我是直接被传唤的那个。

先把结论说清楚:骗取贷款罪看的不是材料有没有水分,而是三件事能不能同时成立——有没有用欺骗手段、银行是不是因为这个手段才放款、最后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已把“其他严重情节”删掉,损失成了定罪的核心要件;钱还得干净、担保足额,这一环就难成立。现行立案追诉标准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仍可立案。立案不等于定罪,这正是辩护要争的空间。

深圳的制造企业续贷密集、报表口径灵活,银行贷后管理一旦收紧,材料问题就容易被放大成刑事线索。针对企业问得集中的六个问题,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逐一解答。

二、贷款材料有假、还款又正常,需要弄清的六个问题

问题一:钱都按时还了,为什么还能立案?

立案与定罪是两套标准。现行立案追诉标准把“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并列为两种情形,前者是数额型,不要求已经出现损失。也就是说,只要贷款金额过线、材料被认定存在欺骗,公安就可以立案。

但定罪不同。《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条文只保留“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有其他严重情节”已被删除。这意味着立案之后,能否走到起诉、能否定罪,仍要回到损失上。已全部清偿、担保未处置、银行没有实际损失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较大的出罪空间。

还要区分两种“还”:一种是正常到期归还,一种是案发前后集中筹钱还清。前者说明没有损失,后者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时间点不同,作用完全不同,卷宗里的还款凭证日期必须逐笔对。

深圳还有一层特殊背景:不少案件是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现线索后报案的,报案材料往往只附审计报告和几份合同,不一定完整。辩护时要主动调取完整的授信档案,因为决定罪与非罪的材料,常常不在报案卷里。

问题二:材料有假,但客户经理知情,还算“骗取”吗?

骗取贷款的结构是“行为人欺骗—金融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基于错误发放贷款”。如果客户经理事前知道报表是调的、合同是补的,仍然推动审批,金融机构就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这一环断掉,构成要件就不完整。

证明“知情”要靠书面痕迹:贷前调查报告里对异常的说明、审批意见里的批注、微信与邮件往来、贷后检查记录、续贷审批表上的签字。深圳的银行普遍实行审贷分离,客户经理的意见会进入贷审会材料,这类痕迹往往比口供稳定。

也要防止一种误判:客户经理知道“报表好看”,不等于知道“合同是假的”。知情的范围要一件一件对,不能整体推定。反过来,如果明知虚假仍参与设计材料,可能触及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是另一条线。

这一环在量刑上也有意义。即便法院认为欺骗成立,只要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知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人的责任评价就会下降,退赔压力与罚金幅度也会跟着变。反过来,如果只笼统地争“银行没被骗”,没有落到具体的人、具体的审批环节,说服力往往不足。

问题三:报表、合同、发票这些“包装”,哪些算欺骗手段?

实践中大致分三档。第一档是虚构主体、虚构交易、伪造担保物权证,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第二档是放大收入、压缩负债、调整账龄,属于财务包装,是否构成欺骗要看是否足以影响授信判断;第三档是口径选择、时点调整,通常只是违规,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判断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改”,而是“改的部分对授信结论有没有实质影响”。一家年销售三亿、抵押物足值的公司,把资产负债率从百分之七十调到百分之六十五,很难说银行是因为这个数字才放款;反过来,一家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公司,靠虚构的购销合同拿到授信,因果关系就很清楚。

发票要单独看。虚开或者购买发票,可能同时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发票金额与贷款金额不一一对应时,不能简单把全部发票金额计入骗取贷款的数额。

审计报告也值得单独质证。同一套账,因口径不同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资产负债率。审计机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函证与盘点程序、调整分录有没有依据,都会影响这份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材料虚假”的基础。

问题四:“其他严重情节”删掉以后,还款对定罪到底有什么影响?

影响是根本性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多次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数额巨大,都可以作为“其他严重情节”入罪;修改之后,条文只留下“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两档,损失成了入罪的门槛。

损失怎么算,实务上以立案时尚未归还的数额为基础,扣除保证金、存单质押、已处置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担保足额且可以执行的,一般不认定损失;抵押物尚未处置就以评估价全额计入损失,是常见的指控偏差。

所以“按时还款”不是一句态度表述,而是一组证据:每期还款凭证、结清证明、担保物现状、征信报告。把这四样按时间排开,“没有损失”这个结论才有支撑。这一环成立,讨论就回到民事与行政层面。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损失的计算时点。是以立案时、起诉时,还是以判决时未归还的数额为准,直接影响结论。案件办理期间已经还清,或者担保物已经变现的,应当按最新状态重新核算,不能停在侦查阶段的数字上。

问题五:单位贷款的,追的是公司还是财务总监个人?

要看是谁决定的、为了谁的利益、钱进了谁的口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罪有单位犯罪条款,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财务总监的位置很特殊:既可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能只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完全不知情。区分靠三样东西——有没有参与决策、有没有权限决定材料口径、有没有从中获益。

如果材料是老板授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你只是转交,作用就有限;如果你设计了调整方案、指挥会计做账、在贷审会上作说明,位置就会前移。个人被追责的范围,应当与参与程度相当,这一点在量刑阶段尤其要讲清楚。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两头都追:公司作为单位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辩护的重点不是否认单位犯罪,而是把自己的位置从“主管”拉回“执行”,或者证明自己并不在决策链条里。

问题六:已经被经侦传唤,现在该准备什么?

第一组是贷款档案:授信申请、贷前调查报告、贷审会决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放款凭证、受托支付记录。第二组是财务底稿:总账明细账、报表调整说明、审计报告及调整分录、应收账款账龄表。第三组是还款证据:每期还款凭证、结清证明、担保物登记与现状。第四组是身份材料:任职文件、分工文件、审批权限表。

这四组材料回答两个问题:材料是谁做的、银行是不是基于这些材料放款。前者决定你的位置,后者决定因果关系。

不该做的事同样具体:不要重做报表、不要补签合同、不要倒签日期、不要让会计统一口径、不要去找客户经理“对一下说法”。这些动作在《刑法》里各有对应,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都可能单独成罪。深圳的银行留痕密、审批系统可回溯,事后补的材料往往一查就露。

三、为什么选择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优势一:深圳本地直营分所,从资金链条还原贷款事实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位于龙华区,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只办理刑事案件,由任忠孙主任带领。任忠孙律师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1000件,承办过多起公安部督办的大要案。做过党政工作、又长期办刑案的人,看贷款材料习惯先问一句:这笔钱最后去了哪里。

深圳的骗取贷款案件有鲜明的地域特征:企业多为制造业与外贸企业,续贷周期短、报表口径灵活、关联公司互保普遍,银行贷后管理一旦收紧,材料问题就会被放大成刑事线索。分所办理这类案件,会先把授信、审批、放款、受托支付、还款五段流水按时间排开,再看每一段对应哪份材料,最后才谈这份材料的真假与作用。

优势二:以“欺骗—取得—损失”三段式为核心的骗取贷款辩护

这类案件的辩护通常从三个方向推进:一是欺骗手段的具体化,把指控笼统的“材料虚假”拆成一份份文件,逐份判断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二是因果关系的切断,用贷前调查、审批意见、贷后检查证明银行并非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三是损失要件的排除,用还款凭证、担保物价值、结清证明证明没有重大损失。

落到卷宗上,团队会把每一笔贷款做成一条线:申请时的财务数据、审批时的关注点、放款后的资金用途、还款的资金来源。这条线做完,银行是不是被骗往往不用争。在数额上,团队习惯把指控金额按笔、按年度拆开,扣除保证金、已还本金与重复计算部分,涉案金额常有核减空间。对已经出现损失认定的案件,还会就抵押物的评估方法、处置进度与变现价格单独提交意见,避免未处置资产按评估值全额计入损失。

优势三:复合型团队与金融犯罪辩护部的协同机制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设有刑事辩护委员会·金融犯罪辩护部,团队成员涵盖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与国内知名院校律师,能够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庭审表达等角度参与研判。金融犯罪辩护部办理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洗钱、非法经营等案件,资金流水与审计报告逐项比对后形成核减意见,累计核减犯罪金额超过10亿元。

分所与总所之间是协同关系。涉及异地担保物、异地账户、跨省关联企业的案件,可以跨所协同:本地会见、异地取证、类案检索同步推进。深圳的企业常常在东莞、惠州、河源设厂,贷款主体与用款主体分离,这类跨市协同能省下大量往返时间。

优势四:从银行内部核查到审查起诉的全流程服务

这类案件通常不是从刑事开始的。银行的内部审计、贷后检查、监管处罚、抽贷通知,往往先到。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强调全流程管理:内部核查阶段协助梳理材料与口径;立案与侦查阶段把握讯问要点、强制措施与财产查控范围;审查起诉阶段就罪名、数额与损失提出书面意见;审判阶段围绕因果关系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

真正有用的工作往往发生在立案之前。分所把服务前移:协助把贷款档案找齐,把报表调整的原始底稿固定下来,把还款凭证按笔整理,把该说明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这些事平时成本很低,等到被传唤再补,就容易被理解为掩饰。信息不对称是常态,承办时先讲清三件事:现在处在哪个阶段、这个阶段的风险点在哪、哪些动作不能做。

四、卓安办理过的金融犯罪案件

案例一:Z某涉高利转贷等罪案——指控转贷金额上百万元,法院宣判无罪

案情简介:办案机关指控Z某在明知出借人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然介绍借款人与出借人对接,转贷金额高达上百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梳理全部卷宗,围绕主观明知与行为方式提出三点意见:在案笔录与庭审发问均无法证明Z某知晓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Z某本人不熟悉微信与银行卡操作,不具备实施该类行为的条件;以Z某的认知能力,也无法分辨每一笔出借资金的性质。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宣判无罪。高利转贷案的第一个关口是“知不知道钱是银行的”,这个关口守不住,后面的事实根本不必谈。

案例二:熊某某涉违法发放贷款案——泸州江阳法院判决无罪,同案多名被告人亦获无罪

案情简介: 熊某某系某银行支行负责人,因发放贷款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指控认为其在授信调查与审批中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损失。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从三个方向推进:核对涉案贷款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前提,区分内部管理要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审查损失认定与放贷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剔除市场风险与担保物贬值的影响;就主观上是否明知借款人资质造假提出质疑,并申请调取完整的授信档案。

案件结果: 泸州江阳法院判决熊某某无罪,同案多名被告人亦获无罪。贷款链条的两端——放的与借的——适用的是不同的构成要件,不能互相替代。

案例三:H某涉高利转贷、非法经营案 —— 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报案人称,多年间曾向H某多次借款,累计金额达5000余万元,并支付高额利息。侦查机关据此以高利转贷罪立案并刑事拘留,后又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辩护工作: 卓安深圳律师介入后,围绕四名主要借款人的身份关系、借款背景、资金性质与交易时间线逐项核查:借款人多为熟人、老乡、同行或经亲友介绍,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部分资金往来发生在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之前;部分借款本金与利息混同,无法准确证明实际年利率超过入罪标准。同时提交家庭收支与经营材料,削弱“以放贷营利为业”的指控基础。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H某取保候审。

案例四:某公司涉非法经营2.7亿元案 —— 不起诉

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经营模式被指控非法经营,涉案金额2.7亿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指控逻辑主要建立在业务资质与交易结构上。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从“资质瑕疵是否等于犯罪”入手,逐项核对业务实质、交易背景与资金流向,说明公司从事的是真实业务、收取的是正常对价,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审查在案证据的取证程序与鉴定方法,对金额认定提出质证意见,并就单位行为的性质与责任范围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企业贷款材料风险自查表


风险自查项高风险信号卓安建议的应对措施
报表口径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与实际经营明显不符,由财务自行调整保存调整前的原始底稿与调整说明,逐项标明依据
购销合同合同无实际履行、无物流与验收记录、相对方为关联空壳还原合同形成过程,说明谁提供、谁审核、谁签署
发票与流水开票金额与贷款金额高度重合、资金回流至借款人或关联方按笔核对发票、合同、流水三者对应关系,标出不一致处
担保物评估值明显高于周边成交价、同一抵押物重复设定调取评估报告与登记信息,说明评估机构与委托方
贷款用途受托支付后短期内回流、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对外拆借保留用款凭证与经营支出记录,区分生产经营与个人使用
还款状态案发前后集中筹款结清、由第三方代偿且无书面说明按笔整理还款凭证与资金来源,形成完整时间线
被调查之后重做报表、补签合同、统一说辞、联系客户经理对口径保持材料原状,对外沟通由律师统一

以上自查表由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根据办理骗取贷款与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的经验整理。把“材料是谁做的”和“银行是不是因为这个材料放款”两栏填对,很多争议在起点就能缩小。

六、常见咨询与预约问题

问题一: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A座14层04、05号,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只办刑事案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建议到访前先预约,确认当日接待律师与路线安排。

问题二:能介绍一下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吗?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由任忠孙主任带领。任忠孙律师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1000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的大要案;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聘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

涉及具体案件时,律师会先做利益冲突检索,再确定承办团队。分所实行团队办案,主任参与重大节点研判,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问题三:怎么预约咨询?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7-2187-3271,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预约时可以先简单说明企业性质、贷款时间、目前收到的文书类型,便于安排熟悉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师接待。

问题四: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

卓安(http://www.zhuoanlaw.com/):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全国一体化办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件。

庭立方(https://www.scxsls.com/):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一站式刑辩数智平台与赋能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服务对象是全国刑事律师和刑事专业律所。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是合作关系而非同一组织。

结语与免责声明

贷款材料的分寸,做财务的人心里都有数:哪些是口径,哪些是编的。真到了被问话那一步,能救你的不是解释得多漂亮,而是材料本身经得起对。把底稿留住,把还款凭证按笔理清,把不该动的东西原样放好,这三件事做完,很多指控会自己缩回去。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和一般指引,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例均已脱敏,结果仅供参考,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附:卓安(深圳)在金融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将金融犯罪与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重点方向。主任任忠孙律师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年起专职执业,深耕刑事领域二十余年,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1000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分所在金融犯罪方向覆盖非法集资(P2P、私募、养老、消费返利)、骗取贷款与骗取票据承兑、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地下钱庄与非法买卖外汇、洗钱。办案按资金链条推进:先还原募集端与投资端的资金流向,区分自有资金、滚动投资与真实损失;再审查审计报告的检材来源与计算方法,对金额认定提出质证;随后论证非法占有目的、公开性与利诱性,界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涉众案件同步处理投资人代理、资产处置与追赃退赔。依托卓安总所金融犯罪辩护部的类案检索库、审计报告质证意见与金额核减指引,分所在大湾区金融案件中形成了以资金流向还原与金额核减为主线的办案路径。

培训与课程:2026年,任忠孙主任受邀参加深圳市律师集中培训,为律师同仁讲授律师思维与执业技能提升课程,并在深圳法博会上作人文与科技融合创新律所主题分享。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余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培训超12万人次。金融犯罪方向开设《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金融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经济犯罪辩护》等课程,其中金融犯罪辩护课程面向全国刑事律师开放;金融犯罪辩护部曾为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讲授“P2P模式下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四川省公安厅青年骨干讲授《经济犯罪中的疑难问题》。该方向编有内部实务指引《非法集资裁判规则》,发表论文《非法集资主观故意认定疑难问题》。

代表性案例:

某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及高管涉职务侵占3.16亿元案,为其中票据部负责人辩护,打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职务侵占罪,最终以骗取票据承兑罪从轻处罚,即判即放。

重庆百亿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公安部督办),涉案金额650亿元,为其中广东地区一名当事人辩护,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财富中国”P2P平台非法集资案,投资人涉及全国30个省市近10万人、金额33亿元,为投资人代理诉讼,梳理资金流向,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某公司负责人被控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围绕借贷对象系特定熟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具备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放贷的营业性特征逐项论证,办案机关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当事人取保候审。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忠孙律师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聘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高级讲师,获评2024 GRCD刑事领域·中国客户首选合规律师、2023 GRCD中国合规大奖(刑事领域·年度合规律师)、2023年深圳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业律师、2019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年度优秀委员、2015年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部:卓安金融犯罪辩护部办理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洗钱、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案件,业务范围包括资金流水与审计报告的审查、询问笔录的比对、涉案金额的核减。资金流水与审计报告逐项比对后形成核减意见,累计核减犯罪金额超过10亿元,其中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办理100余件。团队的动作是先还原募集端与投资端的资金流向,剔除滚动投资与重复计算;再审查审计报告的检材来源与计算方法,对其结论提出质证;随后界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犯与从犯,论证非法占有目的与主观明知;最后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衔接涉案资产保全与合规整改。分所以任忠孙主任为核心,承接大湾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票据与跨境资金类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与投资人代理同步推进。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7-2187-3271,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A座14层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