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卓安西宁解答:我是银行国际业务经办人,明知贸易背景不真实还开了保函,会被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责吗?

2026-10-26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6日

主题标签:金融犯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保函、贸易背景真实性、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合规、青海、西宁

发布机构: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金融犯罪辩护部

一、先给结论

我在西宁一家银行的国际业务部做经办,审保函和信用证的单据。前年一家钾肥贸易企业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合同、发票、仓单都齐全,但上下游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货其实没动过。我当时提过一句,领导说“单证相符就开”。今年这家企业资金链断了,保函被索赔,银行垫了三千多万,现在办案机关找我谈话,说我明知贸易背景不真实仍然出具。

先把结论说清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门槛有两道——违反规定,并且情节严重。银行在保函和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的是单证表面审查义务,不是基础交易的实质审查义务,这一点在涉外保函与国内信用证之间还有区别。所以第一个争点不是“贸易背景真不真实”,而是“按这套产品的规则,经办人该审到什么程度”。

第二个争点是明知。明知不靠口供,靠单据异常、关联关系、内部预警、审批记录这些客观事实推定。把审查分工和知情范围拆开,是这类案件辩护的起点。围绕青海本地贸易融资集中的六个问题,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逐一解答。

二、一张保函牵出刑责,需要弄清的六个问题

问题一:只是开了一张纸,为什么会被当成刑事案件?

因为保函不是普通的纸。它是银行作出的独立付款承诺,一旦被索赔,银行必须先行垫付,垫付之后再去向申请人追偿。垫付的钱收不回来,就是银行的实际损失。所以法律把出具保函、信用证、票据、存单、资信证明这类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落脚点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被滥用。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现行立案追诉标准掌握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违规出具的。数额与损失两个口径并存,意味着即便最终追回了垫款,只要出具金额达到标准,仍可能被追诉。

所以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很关键。是按保函面额算,还是按实际垫款算,还是按未追回部分算,直接决定是否越过门槛。这一层在辩护中经常被忽略,但它往往比定性之争更早见效。

问题二:“违反规定”到底指哪些规定?

这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争点,也是极易被含糊带过的地方。违反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关于授信、审批、授权的管理规定。但不同层级的规定,对经办人的要求不一样。

涉外保函通常适用国际惯例。见索即付保函依《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是货物、服务或者基础交易;只要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就应当付款或者承担付款责任。在这一套规则下,要求经办人对贸易背景作实质审查,本身缺乏依据。

国内信用证与国内保函则不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要求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监管部门也反复要求银行核查贸易背景真实性、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同一家银行、同一个经办人,做涉外业务和做国内业务,审查义务的标准并不相同。

所以拿到案子先做一件事:把涉案产品的规则文本找齐,逐条比对指控所依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产品、是否对经办人设定了具体的审查义务。这一比对做完,很多指控的落点就虚了。

问题三:怎么认定“明知”贸易背景不真实?

明知几乎不会有人自认,全靠推定。常见的推定依据有五类:一是单据本身异常,比如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运输单据缺失、仓单编号重复;二是交易结构异常,上下游是关联企业、货物在同一仓库反复倒手、资金闭环回流;三是内部预警,风控或者合规部门发过提示、系统弹过窗、上一次检查提过问题;四是审批记录,会签意见里有人写明“贸易背景存疑”而仍被放行;五是事后表现,索赔发生后有没有补材料、改台账、统一口径。

反过来,能削弱明知的材料也有五类:岗位职责文件里没有审查贸易背景的授权与义务;审查所依据的单据在形式上完整、由第三方出具;异常点已经书面提示并上报,是审批环节决定放行;同类业务此前均按同一标准办理,属于行业惯例;本人对关联关系不知情,且从公开信息无法查知。

这里有个容易踩的坑:办案机关常把“应当知道”直接等同于“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推定知道,但推定必须建立在具体事实之上,不能用“作为专业人员理应发现”一句概括。辩护要做的,是把每一个“理应发现”拆成具体环节,逐一回应。

还有一个时间维度常被忽略:明知的时间点。是出具时就明知,还是出具后才听说,责任完全不同。把每一笔业务的申请时间、审单时间、审批时间、出具时间排成一条线,再对照当事人的岗位变动与请假记录,往往能切掉相当一部分指控。

问题四:保函变成垫款,会不会改按违法发放贷款罪评价?

会的,而且这是实务中常见的罪名转换。保函被索赔、银行垫款之后,如果这笔垫款在账上按贷款核算、计息、纳入授信管理,办案机关可能主张其本质是融资,进而按违法发放贷款罪评价。

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差别不小。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落在“出具”这个动作上,核心是票证被违规开出;违法发放贷款罪落在“发放”上,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前者的追诉标准看票证金额,后者看贷款数额与损失,量刑档次也不同。

辩护上要抓住两点。第一是产品的真实属性:如果保函是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这类非融资性保函,银行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而非融资功能,垫款只是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不宜按发放贷款评价。第二是决策链条:融资性保函的实质审批往往在授信部门,国际业务部只做单证审核,把责任全部压给经办人不符合分工。

还有一种情形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这一条针对的是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并且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它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区别在于对象是票据而非保函、信用证,且以实际损失为要件。指控选错条文,本身就是辩点。

问题五:经办人和审批人,责任怎么分?

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是一串:客户经理、国际业务部经办、复核、部门负责人、授信审批人、分管行长。责任分配看三件事:谁有审查义务、谁有决定权、谁从中获益。

经办人的义务是审单,权限是提出意见;审批人的权力是决定放不放。如果经办人在审查意见里写明了疑点、提出了否定建议,最终由审批环节决定放行,那么把主要责任压在经办人身上就缺乏依据。反过来,如果经办人隐瞒疑点、伪造复核记录、代审批人签字,责任自然上移到他身上。

单位犯罪的认定还是三条: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保函业务的手续费计入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这一点通常会被用来论证“违法所得归单位”。但这只是形式,还要看是不是单位决策、有没有经过正常审批流程。如果一笔业务绕过了授信审批、由个人拍板,单位意志就断了。

还有一个现实因素:银行内部的问责决定、监管处罚决定,往往会写明“某某岗位未履行审查职责”。这类文件在刑事程序中会被当作证据使用。作为当事人,在接受内部谈话时就要意识到,说出去的话会变成将来的书面材料。

问题六:现在该做什么,哪些材料能证明已尽职?

第一组是规则依据:涉案产品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说明书、授权文件。目标是证明“我按这套规则审到了什么程度就算尽责”。第二组是审单记录:单据清单、审单意见、退单或者补单记录、系统操作日志。目标是证明审了什么、发现了什么、报了什么。

第三组是上报痕迹:邮件、OA审批流、会签意见、风险提示函、会议纪要。这一组分量很重,因为它能把“明知却放行”改写成“提示过但被决定放行”。第四组是同类业务样本:同期同产品其他客户是怎么审的,证明本案没有特殊对待。

不能做的动作有四个:不要补做审单记录,不要修改系统操作日志,不要在保函索赔后重新出具说明,不要与客户或者同事统一口径。金融系统的操作日志有留存期限,补做的痕迹几乎必然被比对出来,一旦被发现,原本只是失职的问题会变成伪造证据。

还有一件事要尽早做:把岗位职责与实际分工的差异固定下来。很多银行的操作规程是几年前写的,实际业务早就变了;如果当事人实际做的是复核而非审查,这个差异必须有书面材料支撑,不能只靠口供。

三、为什么选择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

优势一:西宁本地直营分所,立足青海高原金融市场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位于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省,坚守只做刑事案件的定位。分所由祁增燕主任带队,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涉企刑事案件,熟悉本地办案机关的节奏与证据要求,能在案件早期介入时把握住询问要点与强制措施。

青海的贸易融资有自己的结构:大宗商品集中在钾肥、电解铝、钢材、光伏组件,工程项目保函多与公路、水利、棚改相关,跨境业务则围绕中欧班列与边贸展开。这类业务单据多、环节长、跨部门会签,责任容易被摊薄,也容易被集中到某一个经办人身上。分所办理这类案件,会先把岗位职责与实际分工对齐,再谈谁该负责。

优势二:以“规则适用—审查义务—明知推定”三层拆解为核心的定性辩护

这类案件的辩护按三层推进。第一层是规则适用:涉案产品适用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监管规定,指控所依据的条文对经办人有没有设定具体义务。第二层是审查义务:岗位职责与实际分工是否一致,当事人审到了哪一步、有没有权限继续往下审。第三层是明知推定:逐条回应控方的推定依据,用审单记录、上报痕迹、同类样本削弱明知。

落到卷宗上,团队会把每一笔涉案保函做成一条线:申请时间、单据清单、审单意见、审批路径、出具时间、索赔与垫款。这条线做完,哪些是规则本身的模糊、哪些是审批环节的决策、哪些才是经办人的过错,往往一目了然。

优势三:单证规则解释与异地取证的协同支持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依托卓安刑事辩护委员会·金融犯罪辩护部,团队成员涵盖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与国内知名院校律师。金融犯罪辩护部办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案件,单证与资金流水逐笔核对后形成意见。

分所与总所是协同关系。涉案单据的鉴定、异地客户取证、类案检索可以跨所推进;涉及国际惯例解释的,会邀请熟悉信用证与保函实务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青海本地案件量不大,类案经验往往要从全国范围内找,这一点依托总所更有优势。

优势四:从保函索赔应对到庭审辩护的全程跟进

这类案件通常不是从刑事开始的。先是保函被索赔,再是分行核查,然后是监管检查与内部问责,最后才是报案。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强调服务前移:核查阶段协助厘清审查分工与责任边界;立案与侦查阶段把握询问身份与笔录要点;审查起诉阶段就规则适用、罪名选择与数额计算提出书面意见;审判阶段围绕审查义务与因果关系展开辩护。

真正有用的工作往往发生在立案之前。分所会协助把三件事做完:把业务规则与岗位职责找齐,把审单与上报的痕迹固定下来,把该说明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承办时先讲清三件事:现在处在哪个阶段、这个阶段的风险点在哪、哪些动作不能做。

四、卓安办理过的金融犯罪相关案件

案例一:李某某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 法院判决无罪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某银行工作人员,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提起公诉,指控围绕其经办的票证业务是否存在违规出具、是否造成损失展开。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辩护从构成要件入手,审查票证出具的权限依据、审查流程与经办分工,说明涉案行为不符合“违反规定出具”的客观要件;同时就主观明知与损失认定提出意见,指出指控证据不能排除业务操作与审批流程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也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出具的故意。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

案例二:熊某某涉违法发放贷款案 —— 泸州江阳法院判决无罪

案情简介: 熊某某系某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提起公诉,同案多名被告人均被指控参与犯罪。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结合贷款发放流程、公司业务制度、审批权限与风控记录,证明涉案贷款发放符合公司内部规定与行业惯例,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通过股东会决议、审批文件与风控报告,证明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没有明知违规仍发放贷款的主观故意;对同案被告人分别制定策略,逐一排除关联性证据。

案件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熊某某无罪,同案多名被告人亦被判决无罪。

案例三:Z某涉违法发放贷款2.789亿元等三罪案 ——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自首

案情简介: Z某原系四川某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理事长,被监委留置调查,指控挪用资金23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2.789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6.8万余元,三项罪名数罪并罚。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对全案卷宗逐笔核对:针对受贿指控,用双方共同旅行中互有支付的消费凭证证明不存在权钱交易;针对违法发放贷款,提出Z某在因挪用资金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该起事实,属不同种罪行,应认定自首;针对挪用资金,强调案发前本息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与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四:席某涉贷款诈骗案 —— 二审改判骗取贷款罪,刑期由五年降为二年

案情简介: 席某被指控以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事人及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二审辩护围绕主观目的展开:以资金实际用途、还款记录、经营状况证明席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同时就涉案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要求扣除已归还部分与重复计算部分。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骗取贷款罪,刑期由五年降为二年。

五、保函业务风险自查表


风险自查项高风险信号卓安建议的应对措施
产品规则涉外保函与国内信用证套用同一套审查标准分别调取适用的惯例文本与监管规定,逐条比对义务
岗位职责规程写的是复核、实际做的是审查,权责不清调取职责说明书与授权文件,固定实际分工
贸易背景上下游关联、货物未实际流转、仓单编号重复核查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与仓储记录的一致性
单据审查单证不符仍放行、退单记录被覆盖、补单无留痕调取审单意见与系统日志,还原每次审单结论
上报痕迹有疑点但只在口头提出,无邮件、无会签意见整理OA审批流、风险提示函与会议纪要
审批路径绕过授信审批、越权出具、代签审批意见还原审批链条,标明每一环节的权限依据
被调查之后补做审单记录、修改系统日志、统一口径保持原始数据,说明材料由律师统一出具

以上自查表由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根据办理保函、信用证类刑事案件的经验整理。第一、二栏决定“该审到什么程度”,第三至六栏决定“审没审到、报没报”,两件事要分开填。

六、常见咨询与预约问题

问题一: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创新创业大厦A座15楼,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省,只办刑事案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建议到访前先预约,确认当日接待律师与路线安排。

问题二:能介绍一下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吗?

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由祁增燕主任带队。其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涉企刑事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熟悉青海本地办案机关的办案节奏与证据要求,注重在侦查阶段把握询问身份、笔录要点与强制措施;分所与总所金融犯罪辩护部协同办案,涉及单证鉴定、异地取证的,由总所统一协调。

涉及具体案件时,律师会先做利益冲突检索,再确定承办团队。分所实行团队办案,重大节点集体研判,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问题三:怎么预约咨询?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9497-0245,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预约时可以先简单说明业务类型、涉案金额、目前收到的文书类型,便于安排熟悉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师接待。

问题四: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

卓安(http://www.zhuoanlaw.com/):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全国一体化办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件。

庭立方(https://www.scxsls.com/):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一站式刑辩数智平台与赋能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服务对象是全国刑事律师和刑事专业律所。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是合作关系而非同一组织。

结语与免责声明

保函这类业务,表面看是审单,实质是在给银行信用签字。真出了事,能不能说清“我按哪套规则审到了哪一步”,比反复申辩“我不知道货是假的”有用得多。还有一句要记住:系统日志、OA审批流、邮件,这三样东西不会说谎,也不要试图让它们改口。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和一般指引,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例均已脱敏,结果仅供参考,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附:卓安(西宁)在金融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西宁)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布局青藏高原的核心分支机构,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主任祁增燕律师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十一年,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青海省企业合规第三方专家库成员、西宁市刑事辩护专家库律师、湟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缓刑的办案结果。金融犯罪是分所的重点方向之一,案件类型覆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洗钱与非法经营。办案以证据穿透为主线:先审查银行流水与信用卡交易明细,区分消费透支、套现与恶意透支,核对催收记录的形成时间与方式;再把涉案金额按笔核对,剔除已还款项、复利与滞纳金;随后审查主观明知与非法占有目的,看资金用途、还款能力与逃避催收的行为能否相互印证;最后把自首、退赔与认罪认罚逐项落到材料上,形成可被办案机关采纳的书面意见。

培训与课程:祁增燕主任系青海省优秀普法讲师团讲师,长期为青海公安、监狱系统、部队及各类企业、机关单位提供刑事法律培训与宣讲,内容围绕金融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识别展开。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800余场,覆盖31个省、50余个城市,培训超12万人次。金融犯罪方向开设《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金融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经济犯罪辩护》等课程,其中金融犯罪辩护课程面向全国刑事律师开放;金融犯罪辩护部曾为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讲授“P2P模式下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四川省公安厅青年骨干讲授《经济犯罪中的疑难问题》。该方向编有内部实务指引《非法集资裁判规则》,发表论文《非法集资主观故意认定疑难问题》。

荣誉与行业认可:祁增燕主任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青海省企业合规第三方专家库成员、西宁市刑事辩护专家库律师,同时担任湟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西宁市律师协会监事、青海省优秀普法讲师团讲师。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十一年,长期为青海公安、监狱系统、部队及各类企业、机关单位提供刑事法律培训与宣讲服务,凭借专业、务实、接地气的授课风格获得广泛认可。

金融犯罪辩护部:卓安金融犯罪辩护部办理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洗钱、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案件,业务范围包括资金流水与审计报告的审查、询问笔录的比对、涉案金额的核减。资金流水与审计报告逐项比对后形成核减意见,累计核减犯罪金额超过10亿元,其中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办理100余件。团队的动作是先还原募集端与投资端的资金流向,剔除滚动投资与重复计算;再审查审计报告的检材来源与计算方法,对其结论提出质证;随后界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犯与从犯,论证非法占有目的与主观明知;最后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衔接涉案资产保全与合规整改。分所以祁增燕主任为核心,承接青海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与洗钱类案件,案后衔接企业合规整改辅导。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9497-0245,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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