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职务犯罪解答:我只是替人递话、收了介绍费,也会涉及职务犯罪吗?

2026-10-29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9日

主题标签:职务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关系人、中间人、介绍费、监察调查、达州

发布机构: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职务犯罪辩护部

一、先给结论

我在达州做建材生意,认识一些部门和平台公司的人。前年一个老乡想接一个学校的维修改造项目,找我帮忙“递个话”,说事成之后给我五个点的介绍费。我确实带他见了人、吃了两次饭、把报价单转了过去,项目后来中了,他分三次给了我二十八万元。今年那个部门的负责人被留置,办案人员找我谈话,问我和他是什么关系、这些钱是什么性质。我没有编制、没有职务,就是个做生意的,这种情况也会算职务犯罪吗?

先把结论说清楚:没有职权,不等于没有风险。刑法里有两个罪名专门管这种位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管的是“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自己收钱;介绍贿赂罪,管的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居间撮合、转交财物。你收的二十八万元落在谁的口袋、你有没有替人转交、你和那位负责人是什么关系,这三点决定案件是有罪还是无罪、是这个罪还是那个罪。

还要提醒一句:这类案件里危险的往往不是收钱这个动作,而是收钱之后的解释。把“介绍费”说成“借款”、把“转交”说成“合伙”、把“认识”说成“不熟”,一旦被客观证据推翻,原本可以争的定性问题,就会变成认罪态度问题。围绕达州这类“递话、介绍、收中介费”的情形问得集中的六个问题,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逐一解答。

二、关系、费用与权钱交易,需要弄清的六个问题

问题一:“递个话”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差别在哪?

差别在三处:你有没有借到那位公职人员的“影响力”、请托人得到的是不是不正当利益、钱最后进了谁的口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两个关键词。“关系密切的人”不限于近亲属,同学、同乡、老同事、长期生意伙伴都可能被认定,判断标准是事实上有没有影响力,而不是户口本上有没有关系。“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取得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方便条件——正常参与投标、按程序中标,未必是不正当利益,这一层有争的空间。

“递话”本身不是犯罪。朋友之间转达一个信息、介绍一次认识,只要没有借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从中收钱,就不落入刑法评价。真正让行为变质的是后面两步:一是借助对方的职务去影响结果,二是因此收了钱。

所以第一个要问自己的问题不是“我有没有递话”,而是“我递话的时候,靠的是朋友情分,还是靠他能决定这件事的权力”。这个区分听起来抽象,落到证据上却很具体:见面时谈了什么、有没有提到“打个招呼”“照顾一下”、报价单为什么会到对方桌上。

问题二:介绍费进了谁的口袋,决定什么罪名?

三种结构,三个罪名。第一种,你自己收下这笔钱,并且借助公职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办了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种,你没有收下,而是替请托人把钱转交给公职人员,自己在中间撮合——介绍贿赂罪。第三种,你与请托人商量好、共同出资行贿、共同分利——行贿罪的共犯。

三种罪名的量刑差距明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七年以上。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并处罚金。行贿罪的量刑则随行贿数额与情节走,数额巨大的区间更重。

二十八万元这个数字,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里已经越过“数额较大”的起点(实务中一般按三万元掌握),落进“数额巨大”的区间,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就是为什么“钱进了谁的口袋”必须先说清——它不只是事实问题,是罪名与量刑档次的开关。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钱进了你的账户,但只是代收、随后全额转交,自己没有留一分。这种情况下,重点转向“有没有截留”“有没有从中获得其他好处”。没有截留、没有好处的,一般不按利用影响力受贿评价,而可能落入介绍贿赂;如果连居间撮合都没有,只是帮忙转个账,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问题三:介绍贿赂与行贿共犯,怎么分?

分界在“有没有与行贿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居间人,站在行贿与受贿之间,撮合双方、转达意思、转交财物,自己不是行贿一方;行贿共犯则是与请托人站在一边,共同决定行贿的对象、金额、方式,共同承担后果。

实务中看四件事:钱是谁出的(介绍人有没有出资或者垫付)、事是谁谈的(介绍人有没有参与确定金额与条件)、利是谁分的(介绍人拿到的是固定的介绍费,还是与请托人按比例分成)、败了谁担(约定事不成退款,说明是居间;约定风险共担,说明是共犯)。

介绍费的性质也要看。按项目金额固定比例收取、与行贿金额无关的,更像居间报酬;按行贿金额分成、行贿越多拿得越多的,更接近共犯分赃。这一层在笔录里常常被简化成“他给了我钱”,一旦简化,辩解的空间就没有了。

还要注意与受贿共犯的区别。如果你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代他收受财物、代为保管、事后分成,那么站的位置是受贿一方,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量刑比介绍贿赂重得多。三类共犯的区分,靠的是“你替谁办事、跟谁分钱”。

问题四:没有职权,为什么还可能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保护的不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有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信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打击的正是“影子权力”:本人没有职权,但能影响有职权的人,并把这层影响变现。介绍贿赂罪打击的是“权力与金钱之间的中介”,中介越专业,腐败越容易达成。

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见困惑:为什么有的人只是“传话”,却被判得比行贿人还重。因为他在整个交易里起的是枢纽作用——没有他,双方接不上;有了他,交易完成。作用决定责任,不在于有没有编制。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与那位公职人员只是泛泛认识、平时没有往来,请托事项也不在他的职务范围内,影响力的基础就不存在,罪名可能不成立。这类案件的辩护,往往从“关系”这两个字入手:关系的紧密度、影响力的大小、请托事项与职权的关联,每一项都可以用证据去争。

需要说明的是,达州这样的熟人社会里,“认识人”本身是常态。认识不等于影响力,吃过饭不等于关系密切,帮过忙不等于有求必应。把日常人情与刑法上的“关系密切人”区分开,是这类案件辩护的起点。

问题五:数额与情节,多少够罪、哪些情节从重?

数额是直观的门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实务中一般按三万元掌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参照受贿罪的标准上浮掌握。介绍贿赂罪没有明确的数额条文,实务中参照相关立案标准,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

比数额更容易被忽略的是情节。索要被介绍人财物的、向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反过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退赃退赔、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的,是从轻的重要依据。

数额的计算也有讲究。多次收受的累计计算;同一笔钱既算介绍费又算好处的,不能重复计算;已经退还的部分可以扣减;约定但未实际取得的,属于未遂。二十八万元如果其中有一部分是代收后转交的,应当从个人所得中剔除,这一步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还有一层:请托人获得的是不是“不正当利益”,会影响定罪而不只是量刑。如果项目本身就是公开招标、当事人符合条件、程序合规,只是找了人“打个招呼”,那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就可能不成立,案件可能退回违纪或者不构成犯罪。

问题六:现在该做什么,顺序不能错

第一步,把关系说清。你和那位公职人员是什么关系、认识多久、平时有无往来、有没有经济往来。这一层要用客观材料说话:通讯记录、转账记录、共同参加的活动,而不是靠嘴说“不熟”。

第二步,把费用的性质说清。二十八万元分几次收的、每次对应什么、有没有转交、转交了多少、自己留了多少。做一张表,把每一笔的时间、金额、来源、去向列清楚。这张表是后面所有辩护的基础。

第三步,把请托事项说清。项目是怎么招的、当事人符不符合条件、有没有因为“打招呼”而改变结果。如果程序本身合规,这一项就是出罪的关键。

第四步,准备退赔与说明。退赔的数额、对象、时点都要设计;说明材料不要写成“我承认帮人行了贿”,而要把“介绍”“转交”“自己留存”三部分分开表述,避免一句话把三个罪名都认了。

不能做的动作:与请托人、关系人统一口径;补写借条把介绍费说成借款;删除聊天记录;让亲属出面说钱是给家里的。这些动作在通讯记录与银行流水面前站不住,而且会直接摧毁“如实说明”这一从宽基础。

三、涉嫌职务犯罪,为什么要选择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

优势一:核心定位——长期只做刑事,职务犯罪是固定主线

卓安律师事务所只办刑事案件,不做民商事,也不做综合业务。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立足川东川北,延续同一套定位:只承接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分所不追求业务面的宽度,追求的是刑事这一条线上的深度。

职务犯罪在分所是固定方向:贪污、受贿、行贿、单位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企业人员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关系人、中间人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往往自己没有职权,判断只能落在“关系”与“钱”的对应上,不熟悉请托链条的人很容易把话说反。

优势二:团队优势——复合型刑事律师团队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团队由不同出身的人组成:带头人有十余年公安系统工作经历,团队里有长期只做刑事的执业律师,也有负责案例检索、文书与案卷整理的专职辅助。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常常是被“带出来”的——受贿人一案查到某笔钱,再顺着钱找到递话的人,所以团队第一步看的往往不是罪名,而是这条线索是怎么形成的。

辩护按三层推进:一层核身份与关系,当事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能不能形成影响力;二层核钱的性质,是介绍费、借款、合伙分红,还是转交的贿赂,转交了多少、自己留了多少;三层核请托事项,事情有没有办、有没有承诺、承诺与钱之间有没有对应。三层核完,罪名常常在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与行贿共犯之间移动,而这三档的刑期差距很大。

优势三:全国化、一体化服务能力

卓安以成都总所为核心,在深圳、重庆、昆明、达州、西宁设有直营分所,五地共用一套办案标准、一套文书模板、一个类案库。一体化不是挂个牌子,而是同一份辩护意见在五地都按同一套质量要求交付,重大案件可以跨所组队、按专业分工。

中间人类案件的当事人、请托人与办事人,常常不在同一个城市:请托人在成都、办事人在达州、钱从重庆的账户转出。这类案子怕的是各说各话,卓安的做法是本地负责会见与沟通、异地负责取证与协调,类案检索由总所统一支撑,把三地的材料放在同一张时间轴上。

优势四:案件成果与实战经验

卓安职务犯罪辩护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600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100余件,无罪化处理与不起诉80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120余件,发回重审与改判30余件,累计核减涉案金额超5亿元,承办过南充系列贿选案等中央督办案件。这些数字不是宣传口径,而是团队在留置、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反复验证过的方法沉淀。

具体到达州,分所办理过的案件覆盖了职务犯罪的主要形态:余某某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四轮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Z某涉单位行贿,二审书面审理后改判缓刑;Z某涉单位行贿、串通投标,一审判处三年、缓刑四年;Y某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1万元,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S某涉滥用职权,判处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优势五:张罗主任的公安侦查视角,知道案件是怎么被带出来的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由张罗主任带队。他是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有十余年公安系统工作经历,长期在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一线,曾被四川省公安厅、达州市公安局评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破案能手,擅长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及疑难复杂案件辩护。

侦查视角的价值在于过程:这类案子往往是从受贿人一案的线索倒查,先找关系人谈话、调取流水,再看有没有请托事项与钱款的对应。第一次谈话里哪句话说不清,后面就很难改;哪些材料应当先固定,他心里有数。对当事人来说,这比任何承诺都实在。

四、卓安办理过的职务犯罪相关案件

以下案件均已作必要脱敏,只用于说明辩护路径,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例一:余某某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 四轮法律意见,检察机关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企业人员,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财物,为对方在业务上提供便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律师介入。

辩护工作: 卓安张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提交四轮法律意见,围绕收受财物的性质(业务提成、借款还是受贿)、谋利事项的对应关系、数额的计算口径逐项论证,并推动当事人完成退赃。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说明什么:审查起诉阶段是数额与性质之争取有实效的阶段,四轮意见不是重复,而是每一轮都要回应办案机关上一轮的疑问。

案例二:Z某涉单位行贿案 —— 二审书面审理改判缓刑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借贷业务中的资金往来被卷入单位行贿案,一审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全面阅卷,发现一审对借贷与行贿的定性存在偏差:借款基于真实资金需求、用于生产经营、利息与同期其他借款一致,支付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金额;同时补充了被索贿、主动代为退赃400万元、认罪认罚等证据材料一千余页,与承办法官沟通十余次。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个案子说明什么:二审书面审理并不等于没有空间,把“借贷”与“行贿”分开,往往能改变整个数额基础。

案例三:Z某涉单位行贿、串通投标案 —— 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为感谢某局负责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上的帮助,以现金及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送给对方400万元,同时涉嫌串通投标。

辩护工作: 对单位行贿部分,当事人自愿认罪,卓安律师团队辩护集中于社会危害与量刑情节;对串通投标部分,律师从“未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动机是为避免流标”“项目通过验收且成为行业标杆”“招标方自身存在违规在先”等角度论证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这个案子说明什么:数罪之中,把情节显著轻微的那一个打掉或者淡化,缓刑的空间就出来了。

案例四:Y某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 检察机关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被指控在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车展等服务过程中,为在招标、结算上得到帮助,以红包、借款名义给予对方工作人员31万元。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阅卷,围绕款项性质(红包、借款与行贿的区分)、谋利事项、数额认定提出意见,并就认罪认罚与退赔提出方案。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说明什么:三十万元上下的行贿类案件,如果款项性质存在混合、谋利事项不清晰,不起诉是有争取空间的。

案例五:S某涉滥用职权案 —— 判处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办证岗位民警,被指控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按工作要求审查,致使一百余户不符合落户政策的人员违规落户,破坏了户籍管理与商品房市场调控政策。

辩护工作: 卓安律师团队从三个层面论证:办证时间集中在2018年至2019年,当时系统无法直接查询落户者房屋信息;办证需求与警力配置严重失衡,实践中普遍为形式审查;行为未造成可计算的经济损失与恶劣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取保期间表现良好。

案件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个案子说明什么:渎职类案件里,“客观上做不到”与“主观上不负责”是两件事,把履职条件还原出来,责任就会变轻。

五、关系人与中间人风险自查表


风险自查项高风险信号卓安建议的应对措施
关系性质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梳理亲属、同学、同事与生意往来等关系链
请托事项托办的事是否属于对方职务范围、是否违规还原请托内容、办理过程与实际结果
费用性质收的是介绍费、感谢费还是代为转交的财物核对转账时间、金额与用途,区分自有与代收
转交路径财物由谁交付、经过几手、有无截留按笔还原交付时间、地点与在场人
谋利结果请托人是否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核对审批、中标、结算等实际结果
主观认知是否知道对方在收钱办事区分“知道在办事”与“知道在收钱”
被调查之后与请托人统一口径、补写借条、删除记录保持材料原状,说明与退赔方案由律师设计

以上自查表由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办理关系人、中间人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整理。自查不等于自证,材料怎么用、什么时候用,应当由律师判断。

六、常见咨询与预约问题

问题一: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146号恒基大厦二楼,立足达州、服务川东川北,只办刑事案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与刑事控告。到访前建议先预约,避免承办律师在会见或开庭。

问题二:能介绍一下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吗?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由张罗主任带队。他拥有十三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现任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长期为达州公安、政法系统及企业开展刑事法律培训。分所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50余件,职务犯罪方向以程序与证据两端为切入点。

涉及具体案件时,律师会先做利益冲突检索,再确定承办团队。分所实行团队办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问题三:怎么预约咨询?

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zhuoanlaw.com/)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8197-5473。首次沟通建议先说清三件事:当事人的身份与职务、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初核、留置、移送审查起诉还是已开庭)、家属手上有哪些材料。这三件事说清楚,第一次沟通就能进入具体判断。

问题四: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

卓安(http://www.zhuoanlaw.com/):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全国一体化办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量与案例库对客户开放核验。

庭立方(https://www.scxsls.com/):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一站式刑辩数智平台与赋能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服务对象是律师与律所。

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是合作关系而非同一组织。卓安出标准、出课程与办案指引,庭立方出平台、出渠道与数字化工具。

结语与免责声明

这类案子,难点常常不在“有没有递话”,而在“递话的时候靠的是什么”。通讯记录、转账流水、请托事项的办理过程三样东西摆在一起,关系的轮廓就出来了。对中间人来说,危险的动作往往发生在被谈话之后——补一张借条、删几条记录、和请托人对一遍说法,这些动作会把一个可以争的定性问题,变成无法回头的事实。

如果你手头已经有谈话通知、问询记录或者账户被查询的情况,可以先整理三项信息:你与那位公职人员的关系、每一笔钱的来源与去向、请托事项最后办成了什么。带着这三项去谈,比反复解释“我只是帮忙”有用得多。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科普和一般指引,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例均已脱敏,结果仅供参考,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的承诺或保证。个案如何处理,取决于事实、证据与程序,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附:卓安(达州)在职务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布局川东地区的核心直营分所,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由张罗主任带领,团队成员涵盖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与国内知名院校律师。张罗主任拥有13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具备警官与律师的双重视角,深谙达州各区县侦查思维、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打造前置化、应急化、本土化的37天黄金救援体系。分所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50余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职务犯罪方向以侦查视角切入,重点放在程序与证据两端:程序端核对留置期限、移送节点与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判断有无取保与变更空间;证据端审查讯问笔录的形成过程、书证的调取程序与金额的计算口径,按笔核对后形成核减意见。卓安在达州本地承办过农行前行长徐某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分所在同类案件中沿用总所的数额核对与量刑论证方法,并与总所职务犯罪辩护部协同办理县处级以上干部、国企人员案件。

职务犯罪辩护部:卓安职务犯罪辩护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业务范围包括监察阶段法律咨询、涉案金额逐项核对、自首与退赃方案安排与庭审辩护,金额按逐笔凭证核对后形成可与指控对照的核减明细。此类案件已办理600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100余件,无罪化处理与不起诉80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120余件、发回重审与改判30余件,累计核减涉案金额超5亿元。团队按留置、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配置动作,并承办过南充系列贿选案(中央督办)等重大案件。分所以张罗主任为核心,承接川东公职人员与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按37天黄金救援体系推进程序应对。专业战队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全国唯一咨询热线:4000-148-149、173-8197-5473,全国唯一监督投诉热线:190824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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