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是公职人员,别人把钱送了我,他不知道,算我们一起受贿吗?

2026-11-04

发布时间:2026 年 11 月 4 日

主题标签:职务犯罪|家属收钱|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

发布机构: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职务犯罪辩护部

一、家属问得较多的十五个问题

Q1:他真不知道,是不是就没事了?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这类咨询,电话那头开口几乎都是同一句。我们的回答往往让人沉默几秒:不知道,确实可能不构成共同受贿;但“不知道”这三个字,在案卷里不是靠说出来的,而是靠一整套时间、金额、去向、往来去证明的。

第一,认定共同受贿的核心不是“谁收的钱”,而是“有没有通谋”。事前没有商量、事后没有转达、也没有借他的职务为请托人办过事,共同受贿的基础就不存在。收钱的人是谁,只是外观。

第二,家属即便不构成受贿共犯,仍有两个独立的风险口:一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前者看有没有借他的职务影响力替人办事,后者看知道钱的来路之后做了什么。这两条路都不需要证明“共同商量过”。

第三,公职人员本人的风险点在“知道之后”。知道后退还、上交、报告,通常不认定受贿;知道后默认、继续占有、用于家庭开支,容易被认定对收款形成了追认。所以时间线比辩解有用,退还动作比表态有用。

Q2:家属收钱、本人说不知道,这种情形现实里常见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去年冬天一位女士打来电话,开口就说:“我收了一笔钱,我老公不知道,他现在被谈话了,我是不是把他害了?”再问下去,事情大概是这样:她丈夫是某区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一位做工程的老乡找到她,说想请她丈夫“关照一下”某个项目的验收,留下一个纸袋,里面是现金。她没敢跟丈夫说,钱先放在家里,后来用在孩子的学费和一笔装修款上。半年后那位老乡因别的案子被查,把这件事说了出来。

她反复强调两句话:一是丈夫确实不知道;二是她当时觉得,只要不告诉丈夫,就不算他的事。第一句可能是真的,第二句一定是错的。

在职务犯罪案件里,家属收钱、本人称不知情,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一类情形。它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同时踩在三条线上:共同犯罪的认定、特定关系人的单独定罪、以及赃款去向带来的附随风险。三条线各有各的构成要件,不能用一句话一起回答。

三条线成立的条件不同,办案机关看的事实不同,家属能做的动作也不一样。下面一条一条说。

Q3:共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三条线怎么分?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很多人以为这是一个问题,其实是三个。分清它们,才知道自己站在哪一条线上。

共同受贿这条线。成立的基础是“通谋”。通谋不要求两个人坐下来开会,也不要求有书面约定,它可以是事前的一句交代、一个默许,也可以是长期的默契——比如多次收受、每次都有转达、收来的钱共同使用。核心在于:收款一方知道这是职务行为的对价,并且双方对“收谁的钱、为什么收、办了什么事”有共同认识。缺了这一层,共同受贿就接不上。

利用影响力受贿这条线。这条线针对的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单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它的特点是:公职人员本人可能完全不知情,甚至明确反对;构成犯罪的,是收钱的那个人,不是他。这也是很多家属没有意识到的风险——以为“他不知道”就全家无事,实际上自己的行为可能单独成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条线。这条线的起点是“知道钱的来路之后”。事前不知情不构成,但知情后仍代为保管、转移、拆分、藏匿、变现,或者帮助掩盖资金来源,就可能落入这一罪。它与前两条的区别在于:不要求参与受贿,也不要求利用影响力,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加以掩饰、隐瞒。

三条线的差别,落到结果上差别很大:共同受贿,按受贿数额和情节量刑,数额巨大的档次很重;利用影响力受贿,量刑档次与受贿罪参照但整体略轻;掩饰隐瞒,法定刑明显低一档。所以案件初期把“到底属于哪一条线”辨清楚,比急着解释“他真不知道”有意义得多。

下面的表,是我们在第一次会谈时通常会给家属画的一张对照表。它不能替代个案判断,但能让家属知道自己担心的到底是哪件事。


情形可能成立的罪名要害要件家属的位置
事前商量过,由家属出面收钱受贿罪共犯通谋+职务行为对价同案嫌疑人
事前没商量,家属借他的职务影响替人办事收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职务影响力独立犯罪嫌疑人
事前不知情,知情后仍保管、转移、使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独立犯罪嫌疑人
事前不知情,知情后要求退还或上交一般不构成犯罪及时退还、上交证人

Q4:办案机关会盯住哪些事实,来判断他到底知不知道?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他不知情”是一句结论,办案机关不会凭这句话下判断。他们会去找支撑或者推翻这句话的事实。实务里,反复出现的是四组。

第一组,钱是怎么进来的。现金还是转账;一次性还是分多次;数额与家庭收入是否匹配;有没有借条、收条、聊天记录;送钱的人与他的职务有没有交集。数额越大、次数越多、时间越集中,越难用“偶然”解释。

第二组,话有没有传过。这是通谋认定的核心。家属收钱之后有没有告诉他;他是怎么回应的;有没有说过“先放着”“以后再说”“你处理”这类模糊表述。要注意,模糊表述在办案机关眼里往往不是“不知情”,而是“知道但不想留下明确表态”。这是共同受贿与通谋审查里很难处理的一类供述。

第三组,事有没有办。请托的事项与他的职务是否对应;有没有审批、签字、打招呼、验收、拨款的记录;办理的时间与收钱的时间是否前后衔接。事办成了,通谋的推定会明显加强;事没办、也没承诺办,这条线就弱很多。

第四组,钱去了哪。这是容易被忽略、也较能说明问题的一组。钱如果原封不动放着,与“不敢用”可以互相印证;钱如果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买房、还贷、孩子留学,办案机关会倾向于认为家庭成员共同受益,进而推定共同故意。反之,如果钱被单独存放、有退还记录、有要求退回的沟通,就有了反向的证据。

四组事实里,只要能站住两组,辩护就有支点;四组都站不住,只反复说“不知道”,通常没有说服力。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这四组材料按时间排出来,看哪一组是断的。

还有一层常被忽视:供述的形成过程。这类案件的突破口往往不在庭审,而在调查阶段的笔录。前反贪侦查视角的供述研判能看出哪些问答是引导性的、哪些细节是事后补上的、哪些表述与在案书证对不上。这些技术性的差异,往往就是“通谋”是否存在的早期线索。

Q5:我收的钱,他真的完全不知道,还会算共同受贿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原则上不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他不知道、没有授意、也没有默许,主观要件就缺失。但“不构成共同受贿”不等于“全家没有风险”,还要看有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有没有事后掩饰隐瞒。

实务里更常见的情况是:他并非完全不知道,而是知道得不具体——知道有人送钱,不知道数额;知道收了东西,没问是什么。这种“概括知道”在很多判决里被认定为主观故意成立。所以家属在叙述时,尽量不要替当事人“补”一个完全不知情的版本,版本一旦与在案证据不符,反而会削弱整体可信度。

实务要点:先把“他知不知道”拆成三个时点问自己——收钱当天知不知道、钱被使用的时候知不知道、被谈话之前知不知道。三个时点的答案可能不同,而法律评价也不同。

Q6: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通谋”?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通谋的认定看的是“共同认识”,不是“共同在场”。常见的认定路径有四种:一是事前有明确交代,比如“某某的钱你收着”;二是长期默契,多次收受、每次事后都告知、钱共同使用;三是由家属出面谈条件、传话、转交,本人在场或事后确认;四是收钱与职务行为在时间上高度对应,且事后有掩盖动作。

反过来,有几种情况通常不认定通谋:家属单独收受、事后明确反对并要求退还;收钱与职务行为没有关联;钱款单独存放、本人从未使用;请托事项从未被提及或办理。

要注意一个容易被误判的细节:夫妻之间“不说是为了保护对方”,在生活里是常情,在法律上却可能被读成“刻意隐瞒”。所以证明不知情,不能只靠“我们平时不谈工作”,而要靠具体的、可验证的事实。

Q7:他只说“这钱你先拿着”,算不算知道?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大概率算。这句话在办案机关看来,已经包含了对钱的性质的默认——知道有这么一笔钱,知道不需要问来路,也知道先不要动。它可能不构成明确的授意,但足以支撑“明知”的认定。

实践中风险较高的不是明确的“收下”,而是这类模糊表述。因为模糊表述既可以被解释成不知情,也可以被解释成心照不宣,而解释权在办案机关手里。所以家属在被问到时,不要美化,也不要替当事人加戏,如实说清当时的具体场景、原话、前后发生了什么,比给一个结论更有用。

Q8:我知道后告诉他,他让我退回去,但他一直没退,怎么办?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这是需要立刻处理的一种情形。法律上,“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重要的出罪路径,但它的前提是“及时”,而且要有可验证的动作。口头说退、一直没退,在证据上等于没退。

现在能做的三件事:第一,确定退款的对象和路径——退给送钱的人,还是上交纪检监察机关,两条路的法律效果不同,需要根据案件阶段选择;第二,留下完整凭证——转账记录、收条、上交单据、沟通记录;第三,把时间线写清楚——什么时候知道、什么时候提出退还、为什么没有立即退。

实务要点:退赃的时点选择直接影响量刑评价,退赃退赔与量刑协商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时候退、退给谁、退多少”这三个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钱交出去。

Q9:钱用在家庭开支上,是不是就一定算共同受贿?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不是一定,但会明显加重风险。钱用于家庭共同开支,说明家庭共同受益,办案机关容易据此推定家庭成员对钱的存在和性质有认识。这是推定,不是铁律,可以用反证推翻。

反证的方向有三个:一是使用时并不知情的具体事实,比如钱由一方单独保管、账目分开、另一方有稳定的独立收入;二是事后知道后的态度,比如立即提出退还、发生争执、要求说明来源;三是金额与生活水平的对应关系,比如家庭开支并未因这笔钱发生明显变化。

需要提醒的是,家庭财产混同是这类案件的常态,也是涉案财物与家庭财产区分首先要处理的技术问题。哪些账户是共同使用、哪些是个人独立、哪些支出有明确来源,都要靠流水和凭证一条条对,不能靠概括陈述。

Q10:我只是帮忙保管,没花,会不会有事?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要看“什么时候知道”。事前不知道钱的来路,单纯保管,一般不构成犯罪;知道来路之后仍继续保管,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界线是知情时点,不是有没有花。

“没花”在量刑上是减轻情节,在定性上不是免责理由。实务里很多人以为“钱一分没动,等于没参与”,这个理解是错的。

如果已经知道来路,正确的动作是停止保管、如实说明、通过正规渠道上交或者退还,并留下凭证。继续放在家里、转到亲友账户、换成现金,都属于加重情节。

Q11:我会不会被单独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什么?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会,而且这是家属容易忽略的一条独立风险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针对的是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

它与共同受贿的关键区别是:不需要证明两个人商量过,也不需要公职人员本人知情。只要收钱的人明知对方看中的是这层关系,并且实际去推动了事情,就可能单独成立。

所以“他不知道”这句话,在共同受贿这条线上是抗辩,在利用影响力受贿这条线上却几乎不起作用——这条线本来就不要求他知道。这是很多家属在第一次会谈时才明白的地方。

Q12:纪委找我谈话,我该说什么?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如实说,但要有边界。如实是指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不作虚假陈述——收款的时间、金额、方式、去向,这些有凭证可查,编造没有意义,还会带来新的风险。边界是指不推测、不替别人表态、不对没有把握的事情下结论。

谈话中容易出错的三类回答:一是“我记不清了”,用在有转账记录的事情上,会被认为回避;二是“都是我一个人的事,他不知情”,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大包大揽,可能把自己推进掩饰隐瞒的构成里;三是主动提供未经核实的细节,事后与证据不符,影响整体可信度。

实务要点:谈话前把时间线写在一张纸上——收款日、知情日、告知日、退还日、上交日。带着这张纸去谈,比凭记忆回答稳得多。监察留置阶段法律指导里,这份时间线是首先要做出来的东西。

Q13:现在退钱还来得及吗?退给谁?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来得及,但越早越好,而且退给谁要看阶段。调查阶段通常上交纪检监察机关,由办案机关出具手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通过办案机关退缴,或者按法院指定的方式处理。直接退给送钱的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有意义,且必须留下完整凭证。

退钱的法律意义有两层:一是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二是影响量刑。两层的作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退钱不等于无罪,但在数额核减和从宽评价上有实际作用。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退赃的钱从哪来。如果是借来的、变卖家庭唯一住房得来的,要在说明材料里讲清楚,避免被误认为转移财产或者掩饰资金来源。

Q14:家里的房子、车子、孩子的留学费用会被追缴吗?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取决于能不能区分。追缴的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违法所得与孳息的追缴范围划到哪里,直接决定家庭财产能保住多少,合法财产不在追缴范围内。但家庭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会先推定,再由家属举证推翻。

举证的方向:购房款的来源与时间、贷款记录、家庭成员的独立收入、留学费用的支付凭证、车辆登记与使用情况。这些材料越完整,越能把合法财产从涉案财产里切出来。

这类工作技术性强,也容易被拖延。很多家属把精力放在“找关系、打听案情”上,等到判决生效才想起财产,可用的空间已经很小了。涉案账户冻结解除和财产异议,都是越早启动越有余地的事。

Q15:家属现在能自己先整理出哪些材料?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答:

在第一次会谈里,我们通常请家属先做五张纸。不需要写得多好,只需要真实、具体、有时间。

第一张,收款清单。每一笔钱的时间、地点、金额、币种、交付方式、在场的人、包装物、当时说了什么。现金与转账分开列,转账附上凭证编号。

第二张,知情与告知。家属什么时候告诉本人、怎么说的、本人怎么回应、之后有没有再提起。这一栏越具体越好,哪怕是“他当时没说话,第二天让我把钱放回原处”这样的细节,也比“他不知情”有价值。

第三张,请托事项。送钱的人托了什么事、有没有对应的审批或者业务、办到什么程度、有没有书面痕迹。这一栏决定“职务行为对价”能不能成立。

第四张,钱的去向。每一笔支出对应哪一笔收入、有没有混同、有没有单独存放、有没有退还或者上交。附银行流水和消费凭证。

第五张,家庭财产。房、车、存款、理财、保险、股权,各自的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这张纸是为后面的财产区分准备的,越早做越好。

五张纸做完,很多事情会自己显形:哪一段时间是空的、哪一笔钱对不上、哪一个说法和凭证冲突。家庭财产混同的举证和金额核对,都是从这五张纸开始的。

二、卓安办理过的同类案件

这类案件办过不少。下面三起,一起看程序衔接,一起看金额与家庭财产,一起看因果关系,正好对应上面几问里的三个争点。

案例1:四川省监委成立后首个留置案件(L 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程序衔接处的辩护

案件情况:L 某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监委成立后的首起留置案件中被调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两项罪名。此类案件没有先例可循,留置措施与后续刑事程序的衔接、证据转化、涉案财物处置,都处在探索阶段。

辩护工作:卓安律师承担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辩护。工作从三处切入:一是逐笔核对受贿指控对应的凭证与请托事项,区分职务行为与正常业务往来;二是对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逐项核查,审查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就留置期间形成的言词证据与后续证据的衔接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取证程序与权利保障。

案件结果:两项指控的事实与数额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得到重新梳理,量刑情节被完整评价。这起案件的意义不只在个案结果,还在于它把“监察程序怎么接到刑事程序上”这个问题,第一次放到了可辩论的位置上。

本案说明:留置阶段不是只能等。这个阶段形成的材料,会一路影响到审判,越早介入梳理,后面能改的空间越大。

案例2:X 某某贪污受贿案二审——金额核减与家庭财产区分

案件情况:X 某某被指控贪污、受贿两项罪名,一审认定的数额中包含多笔性质存疑的款项:有以借款名义往来的,有以投资收益名义支付的,也有时间久远、仅有言词证据支撑的。家庭财产与涉案财产高度混同,配偶名下的房产、存款被一并主张追缴。

辩护工作:二审阶段,卓安律师把工作重心放在两件事上。第一件是逐笔核对:把每一笔指控款项与凭证、时间、请托事项对应起来,对没有书证支撑、仅有单方陈述的部分提出异议,对借款、投资收益类款项分别论证其民事性质。第二件是财产区分:以购房时间、付款流水、贷款记录、家庭成员收入为依据,把合法财产从涉案财产中切分出来,对配偶财产提出独立异议。

案件结果:二审对部分事实与数额重新认定,刑期较一审大幅下降,当事人提前两年多回到家庭;配偶名下的部分财产未被纳入追缴范围。

本案说明:金额不是一个数字,而是一组可以被逐条质疑的判断。把“哪一笔不成立”讲清楚,比笼统地说“数额过高”有用得多。

案例3:王某某滥用职权案——有损失,但没有因果关系,判决无罪

案件情况:王某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其经办的事项在后续环节出现了资金损失,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指控的逻辑是:有违规操作、有实际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

辩护工作:辩护围绕构成要件展开,重点不在“有没有损失”,而在“损失是不是由他的行为造成的”。卓安律师逐项梳理决策链条,指出损失发生在后续环节,由其他主体的独立行为介入导致,与王某某的职务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就“违规”与“犯罪”的界限提出意见,说明程序瑕疵不等于滥用职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

本案说明:这类犯罪的成立要一个个要件去凑,缺一个就不成立。共同受贿也是如此——没有通谋,就没有共同故意,剩下的只是收钱这个外观。

三、家属常会追问的问题

追问1:第一次想找卓安律师谈,怎么约?

卓安解答:可以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电话预约,全国咨询热线 4000-148-149、17381975473;监督投诉热线 19082470708。预约时说明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羁押或者留置地点与当前阶段,便于安排对口的专业律师。

配偶收钱这类情形,预约时要把两件事讲清楚:一是本人是否已被采取留置措施,二是家属自己有没有收到过谈话通知。这两点决定第一次谈的是“家属应对”,还是“两个人都要准备”。

第一次会谈不必带全部材料,带上能说明时间线的东西就够了:收款凭证、转账记录、退款或者上交的凭证、谈话通知、家里的收入证明。律师先判断的是线路,不是细节。

追问2:委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卓安解答:基础材料三类。身份类:委托人身份证、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程序类:留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谈话通知,有哪份带哪份。事实类:与案情相关的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据、账目。

如果是家属自己被调查,委托主体就是家属本人,需要单独签委托合同——不能用一个委托同时覆盖两个人,因为两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一点在特定关系人受贿认定的案件里尤其要注意,同一名律师同时接受两人委托,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材料带不齐不影响先谈。很多家属因为“什么都没准备”而拖延,实际上拖延的代价比材料不全大得多。

追问3:卓安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卓安解答:卓安办案,庭立方赋能——两个独立组织,一个是律所,一个是平台。

卓安(http://www.zhuoanlaw.com/):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签委托合同、收律师费。全国一体化办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8000+件。

庭立方(https://www.scxsls.com/):面向全国刑事律师的一站式刑辩数智平台与赋能平台。不承办案件、不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收取律师费,服务对象是全国刑事律师和刑事专业律所。

卓安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之一,也是其核心所、旗舰所与样本所,但两者定位不同、独立运营,是合作关系而非同一组织。

卓安出案件、出导师、出课程素材与办案标准;庭立方出平台、出渠道、出数字化工具与学员网络——即卓安出标准、庭立方出传播。卓安的79门课程、65部专著、20余份办案指引经平台输出,已覆盖31个省、63个城市、3000余家律所、10000余名律师。

家属只需要记住一句:签合同、收费用、办案件的,只能是卓安;如果有人以“平台”名义收费或者承诺结果,那不是正常流程。

追问4:这类案子,卓安具体是怎么做的?

卓安解答:这类案件的辩护,不是从法庭开始的。真正决定走向的动作,多半发生在调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卓安的做法可以概括为四条线同时推进。

线路判断。先确定案件属于共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掩饰隐瞒中的哪一条,或者同时涉及哪两条。线路不同,辩护的方向完全不同:共同受贿争的是通谋,利用影响力受贿争的是“不正当利益”和“职务影响力”的因果,掩饰隐瞒争的是知情时点。线路判断错了,后面的工作都是白做。

时间线重建。把收款、知情、告知、请托、办理、退还、上交七个节点按日期排出来,与在案证据逐一对照。时间线是这类案件里很难伪造也很有说服力的东西——它不依赖任何人的记忆,只依赖凭证。

金额核对。受贿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受贿数额核减是这条线上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是一档,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是一档,三百万元以上又是一档。每一笔都要有凭证支撑,人情往来、借款、投资收益、劳务报酬要单独区分出来。

程序衔接。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有几个关键接口: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变更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置。每个接口都有可以提交意见的窗口。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处理的正是这些窗口的时机与内容。

四条线之外,还有一件常被低估的工作:把当事人的态度变成可评价的情节。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这些情节不是写在辩护词里就成立,而要落在时间节点和书面材料上。认罪认罚与量刑情节固定要做的,就是让“我愿意配合”变成卷宗里能被看见的记录。

卓安由执业近 30 年的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只做刑事,不做综合所、不接非刑事业务。律师团队近百人,80% 以上为硕士及以上学历,约三分之一具有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经历。职务犯罪方向累计办理此类案件 600 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案件 100 余件。

四、结语与免责声明

回到最初那个问题:他不知情,会不会算共同受贿?答案不是一个字,而是一条线——有没有通谋,有没有利用影响力,知道之后做了什么。三条线分别判断,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家属现在能做的,其实很具体:把五张纸写出来,把时间线排清楚,把该退的退掉、该留的凭证留住,把不该说的话咽回去。这些动作不会让案件消失,但会让“不知道”从一句辩解,变成一个可以被证据支撑的事实。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规范与一般实务经验撰写,仅供理解相关法律问题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与办案机关的判断,任何案件都应结合具体情况单独分析。文中案例已作脱敏处理,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均为化名或者简称。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避免在关键节点作出难以挽回的表述或者处置。

附:卓安在职务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

卓安由成安博士于 2013 年发起设立,是全国首批专注刑事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二十余年未离开刑事主业。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余件,其中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500 余件;无罪化处理 500 余件,含人民法院生效无罪判决近 10 份;缓刑 700 余件、取保候审 700 余件——同期全国审判阶段无罪判决率约为万分之三。职务犯罪方向,此类案件累计办理 600 余件,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案件 100 余件;无罪化处理与不起诉 80 余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 120 余件、发回重审与改判 30 余件;涉案金额按逐笔凭证核对后形成可与指控对照的核减明细,累计核减涉案金额超过 5 亿元。

案件涵盖贪污、受贿、行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罪名;当事人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审判与检察人员、海关与国土等垂管系统人员,到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与高校医院管理人员、村社基层组织人员,覆盖监察调查对象的各个层级。

专业研究

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职务犯罪方向著有《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手册》《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与辩护实务》《贪污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与金额核减指引》等专著,围绕行贿与单位行贿的边界、自首立功坦白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另编实务指引,并就监察程序编写《留置案件应对指南》《留置程序实务操作与权利保障》《监察程序与辩护衔接》;发表职务犯罪类专业论文 30 余篇,其中《职务犯罪罚金刑的辩护技巧》获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一等奖。这套研究围绕一个实务难点展开: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处,律师能做什么、该在什么节点做什么。

培训与课程

卓安长期为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有企业与党校提供专业培训,职务犯罪专题培训 500 余场、覆盖 3 万余人次,自主研发职务犯罪辩护、监察留置应对、证据审查、量刑优化等实战课程 20 余门,包括《公职人员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防控》《贪污受贿案件数额核减与证据质证》《职务犯罪自首、立功、坦白认定与辩护》《行贿、单位行贿定罪标准与从轻策略》《国企高管职务犯罪风险与合规建设》《渎职犯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其中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第 104 次常务会议学法活动上作专题讲授,为四川省公安厅正处级以上干部讲授《法律思维与刑事法律风险》,为四川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业务培训班讲授《渎职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探析》。

代表性案例

南充系列贿选案(中央督办);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副庭长夏某受贿案;成都海关某处长夏某受贿案;某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受贿案;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区长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都江堰市原市长受贿案;

四川省监委成立后第一个留置案件(L 某受贿、滥用职权),由卓安律师承担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辩护;

王某某滥用职权案,获法院判决无罪。

上述案件中,中央督办案件 1 起、省级监委成立后首个留置案件 1 起,1 起获法院判决无罪。

荣誉与行业认可

卓安律师累计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并为四川省公安厅、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成安博士系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顾问、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被评为“成都市优秀律师”;艾述洪律师获评“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2020 年度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荣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职务犯罪辩护部

卓安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部是卓安依托刑事辩护委员会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团队,由具有原检察机关反贪与反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背景的律师与刑事诉讼法学专家组成,定位为职务犯罪的金额核减与量刑优化专业力量。

主要职能包括

在监察留置阶段即刻介入,为家属提供应对指导,说明留置期间的权利义务、退赃退赔的时点选择与言辞分寸;对指控金额逐笔核对凭证,区分受贿与借款、投资收益、劳务报酬,区分礼金与人情往来,剔除推定金额与重复计算,把核减明细做成可以直接与起诉书对照的表格;系统挖掘并固定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把它们落在时间节点与书面材料上;厘清行贿与单位行贿、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滥用职权与工作失误的边界,对渎职案件重点审查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的证据基础;就罚金刑与涉案财产处置提出辩护意见,甄别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为家庭成员与案外人财产提出异议;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与申诉再审各阶段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大案件组织专家论证。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 30 年,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顾问、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长期研究职务犯罪的数额认定与量刑情节。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长期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熟悉监察调查的取证逻辑与证据标准。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高级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擅长涉案金额核减与量刑辩护。

副主任魏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长期审理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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