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水军造谣压价收购,为何构成新型网络涉恶? | 企业家刑事风控

2026-09-22

雇佣网络水军虚构财务造假并向金融机构施压迫使廉价出售资产,已突破正当商业竞争边界,符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强迫交易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及相关规定,往往将有组织出资压价方按涉恶首要分子立案。抗辩关键在于查明出资人是否明知虚假信息,并厘清公关公司独立意志与委托意图的界限。

资本并购重组中以信息不对称为由调整交易对价,属于常见的商业磋商过程。但在司法审查中,一旦收购方为压低资产价格而雇佣网络水军虚构财务造假、向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寄发不实举报信,办案机关极易将该行为穿透评价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有组织违法犯罪。

围绕这一从商事竞争向涉恶刑事指控滑移的严峻态势,资深法律观察员专访了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法学博士、原省级公安厅经侦及食药环侦查专家顾问)。成安博士结合近三十年刑事辩护与经侦指导实务经验,对涉网恶势力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与辩护路径展开了全面解剖。

一、认知的错位:线上资本施压何以触碰涉恶红线

法律观察员:在很多私募股权基金负责人或并购操盘手看来,通过财经公关释放舆论压力、向授信银行发送检举信以压低标的企业收购估值,属于商事谈判策略中的极端手段。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全案没有线下人员聚集,更无任何肢体冲突,为何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会直接认定为“新型网络涉恶犯罪”?

成安博士:这种认知盲区,根源于对中国有组织犯罪法定惩治边界的理解脱节。很多人以为不流血、不动刀枪就绝不可能涉黑涉恶,但我国刑法与刑事政策早已完成了对涉网“软暴力”的法网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法定黑恶势力组织特征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该条第二款更直接对“软暴力”做出了立法界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属于有组织犯罪的手段。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与第五条进一步明确,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负面信息,实施威胁、恐吓、滋扰,强迫他人交易或者索取财物的,依法按黑恶势力犯罪惩处。

软暴力手段在资本领域的司法认定

在资本收购场景中,合法的商业抗辩建立在事实求真的尽职调查之上。如果操盘方出资数百万,指使网络公关公司操控成千上万个水军账号,全网散布虚构的财务暴雷黑料,并精准向标的企业的授信银行和核心大客户寄发缺乏事实依据的举报信,其法律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异。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利用银行断贷和客户退单的致命恐慌,在精神上对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形成不可抗拒的心理强制,使其在丧失自主交易意志的情况下,被迫签署对价极不合理的股权转让协议。

通俗来讲,这就是指:你虽然没有派人去对方厂区泼油漆、堵大门,但你通过数以万计的虚假言论与给银行发恐吓式举报信,掐断了对方企业的现金流和声誉命脉。对方如果不把资产白菜价卖给你,企业就会在几天之内倒闭清盘。这种利用商业恐慌剥夺他人公平交易自主权的做法,在司法机关眼中,与传统线下强买强卖的涉恶霸痞没有任何实质区别。

二、定性的穿透:强迫交易与恶势力集团的罪责逻辑

法律观察员:公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构建怎样的罪名体系?为什么躲在幕后的实际出资人,往往会被直接指控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成安博士:控方的起诉逻辑往往采取“实质行为定基础罪名+组织形态定恶势力集团”的双层穿透结构。

在罪名选择上,指控的核心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尤其是第(三)项“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企业停产破产等严重后果,依法对应法定刑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出资人在此过程中直接以停止扩散负面舆情为要挟索取财产,控方还会叠加《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幕后出资人为何成为首要打击对象

许多操盘手认为自己只是向公关公司采购了“品牌优化服务”,具体发帖由公关公司和底层水军实施,自己至多构成帮助犯。这种抗辩在一线审查中很难获得采纳。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办案机关在梳理案件时,遵循的是“资金流向决定组织地位”的原则。出资方提供了违法行动所必需的全部资金,指定了精准打击的目标对象,享有资产被压价收购后的最终收益。公关公司及其雇佣的水军只是出资人实现交易目的的执行工具。控方据此推定出资人是整起犯罪行动的发起者、策划者与指挥者,直接将其升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通过梳理司法审判标准,传统涉恶与涉网资本涉恶的裁判考量存在鲜明对照:


审查维度传统线下涉恶犯罪新型涉网资本型涉恶犯罪
物理空间实体商铺、建筑工地、客运集散地社交媒体、财经资讯平台、电子邮箱通道
行为样态围堵聚众、拉挂横幅、拦截纠缠批量发帖、算法控评、向监管部门不实检举
强制原理现实暴力威胁与人身自由剥夺人为切断授信与供应链,制造毁灭性经营风险
利益实现索取保护费、垄断特种行业经营权压低优质标的估值、强行廉价入股或吞并资产
法定罪名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罪

通俗来讲,这就是指:公检法查办涉恶案件向来是“打蛇打头,追赃追源”。水军公司只是拿钱卖力的外围团伙,出资方才是这场资本收割的真正发起人和最大受益人。只要数百万资金是出自操盘手的账户,司法机关就倾向于认定操盘手是全案的核心主导者。

三、实务的隐线:出资人意志关联与组织化认定的抗辩要领

法律观察员:在面临如此严重的指控时,涉案出资人是否有法定的出罪和降格路径?很多当事人在被羁押前往往准备了完备的《战略公关顾问协议》,其中专门设置了“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免责条款,这种民事约定在刑事审判中能发挥作用吗?

成安博士:依赖民事格式合同中的合规条款寻求免责,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基本不被采信。

在穿透式审判理念下,几百万资金以“顾问费”名义流向公关黑产公司的事实,反而会被控方作为证明出资人与公关团队存在“雇佣指使”客观联络的核心书证。民事合同的表象根本遮蔽不了实际的违法意图。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涉案人员无法辩护。专业辩护的核心,在于阻断犯意传递链条,并将松散的商事委托从“犯罪集团”的定性中剥离出来。

公关公司固有业务与出资人意志的切割点

涉案的网络公关公司,通常本身就是一个长期从事网络有偿删帖、炒作黑料的非法网络组织。出资人在委托时,其真实犯意究竟是什么?这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重罪责任的生命线。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出资人委托的初衷仅是针对目标公司客观存在的财务瑕疵展开合规层面的舆论监督,但公关公司为了向金主夸大战果、证明自身价值,自行伪造了恶劣的虚假造假材料,并擅自向银行发送不实检举信,那么公关公司的行为在刑法上就构成了“实行过限”。

在缺乏犯意联络的情形下,出资人不应当对公关公司超出委托范围的恶劣软暴力行为承担主犯责任。

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要件的阻断路径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及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必须具备组织特征:即三人以上,有较为固定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有明确的组织纪律或管理规约,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卓安团队既往办理的涉黑涉恶大案中,组织特征的缺失往往是摘掉黑恶帽子的决定性切口。例如在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辩护律师指出涉案人员纯属同学老乡因哥们义气形成的松散社交圈,缺乏组织规约与经济控制特征,法院最终全盘采纳辩护意见打掉涉黑罪名,仅按轻微犯罪轻判一年;在孙某45人特大涉黑案中,团队同样通过论证案涉聚众斗殴系普通经济纠纷引发,不能认定为涉黑标志性事件,成功为当事人大幅下调量刑与罚金。

在网络资本涉恶案件中,出资人与外部公关公司之间,本质上属于单次或者临时性的劳务采购合同关系。出资人从未参与公关公司的内部层级分工,没有制定过内部规约,更不存在对公关员工的人身控制与组织约束。

因此,辩护律师必须紧扣《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组织要件,主张该民商事委托不具备集团犯罪的组织稳定性与人员依附性,坚决排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标签。

四、处置的路径:从涉恶定性向单一经济犯罪的理性剥离

法律观察员:从程序和实操角度来看,当事人面临刑事强制措施后,家属与辩护律师应当在何时介入?具体的救济步骤与证据审查抓手应当如何落地?

成安博士:涉恶案件一旦立案,通常会伴随指定管辖、异地羁押以及从严审查批捕。辩护工作必须在法定时间窗口内以微观证据为抓手展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三十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限为七天。这“三十七天”是阻断涉恶指控定型化的首要关口。卓安团队在介入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以下三个步骤推进:

第一步:在审查批捕期阻断主观故意的推定

在检察机关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期限内,律师应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正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证据申请书》。

重点核查当事人与公关公司的全部微信沟通记录、邮件往来与会议纪要,严格界定出资人的主观意志是“正常的商事调查与尽职报告披露”,还是“明知材料虚假而指令全网造谣”。只要证据显示出资人曾明确提示“一切材料必须有财务底稿支撑”,或者对公关公司伪造虚假数据并向银行恶意寄信的行为不知情,就能在审查批捕阶段切断出资人与公关公司的共同犯罪故意,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第二步:攻坚电子数据与审计结论的排他性

涉案水军的发帖量、转发量和点击量,直接决定了寻衅滋事或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法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必须具备真实性与完整性。

卓安团队前中院刑庭副庭长魏军律师与前公诉人何冰冰律师在多维实战质证中总结出关键审查标准:

质证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扣押与提取程序是否规范,校验和(MD5值)是否前后一致;

审查涉案几十万次点击中,是否存在黑产自动化脚本生成的虚假机器刷量,必须从真实浏览中予以扣减;

核查审计报告引用的所谓“被害企业损失”,是否混入了宏观经济波动、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其他亏损,切断其与网络言论之间的单一因果关系。

第三步:依法推动涉黑涉恶定性彻底剥离

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应向承办检察官和合议庭出具详尽辩护意见,援引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因民商事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的法定规定。

如果出资方能够证明估值调整建立在标的企业存在未披露债务、关联交易等真实瑕疵基础之上,即便维权手段过激,也绝非无事生非的恶势力犯罪。通过向法庭全面论证,依法将案件降格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单一罪名,并在积极退赔退缴、促成双方商事和解的前提下,依法争取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结语

在现代资本市场中,信息的真实传递是维持公平交易秩序的基石。出资雇佣网络水军进行恶意造谣、通过切断信贷施压迫使他人低价出让资产,正在成为司法机关常态化扫黑除恶中重点整治的新型涉网涉恶行为。面对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商业主体必须摒弃“未动用物理暴力即非违法”的陈旧观念,恪守商业竞争的法治红线。

在涉网涉恶案件的从严打击态势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反驳不当指控,更在于协助司法机关在复杂的资本表象与定性冲动中精准厘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正如卓安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所倡导的,穿透式事实梳理与严密的程序监督,才是守住罪刑法定底线、避免民营企业与普通从业者被误伤的根本路径。

专案研判支持: 卓安刑事风控与危机应对团队
学术与实务指导: 成安博士(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原省级公安厅特聘专家顾问)
协同办案机制: 依托卓安“控、辩、审、学”四维实战研判体系(原法官、原检察官与法学学者集体论证)
核心业务标签: 近3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 | 百人级刑事专业律师团队 | 刑事风控与合规 | 刑事危机应对与化解 |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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